宣城市人民政府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宣行复字〔2023〕38号)

浏览次数: 来源:宣城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3-08-18 11:42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宣行复字〔2023〕38号


申请人:王X,男,汉族,1977年12月18日出生,住安徽省泾县XX镇XX村X号。

被申请人:泾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泾县XX镇谢园路1号。

法定代表人:许立勋,县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1年8月16日作出的《泾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泾征补公告〔2021〕24号),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3年3月21日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并依法受理。经本机关依法通知,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书及相关证据、依据材料。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21年8月16日,被申请人作出《泾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泾征补公告〔2021〕24号),主要包括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方式和标准、安置对象、安置方式、社会保障等内容,同时载明办理补偿登记的方式和期限、异议反馈渠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泾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泾征补公告〔2021〕24号)。

申请人称:2023年1月19日,申请人通过信息公开收到了被申请人于2021年8月2日作出的《泾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泾征预公告〔2021〕9号)及泾征补公告〔2021〕24号《泾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定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应当同时载明办理补偿登记的方式和期限、异议反馈渠道等内容。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听证。”然而截至现在,申请人也从未在村中看到任何公告,直至通过信息公开才了解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具体内容,而同时县政府未予公告的行为也剥夺了申请人的听证权利,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宣城至泾县高速公路一期工程(泾县段)《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作出的程序严重违法,确定的补偿标准严重不合理。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现特向贵府提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宣城至泾县高速公路一期工程(泾县段)《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1.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3.申请人林权证复印件;4.申请人土地承包合同复印件;5.《关于祠山村民组五保户王XX同志的生活、资产安排协议书》;6.《遗赠抚养协议》复印件;7.《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泾依复〔2023〕第001号)复印件;8.《泾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泾征预公告〔2021〕9号)复印件;9.宣城至泾县高速公路一期工程(泾县段)《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复印件。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案涉泾征补公告〔2021〕24号《泾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泾县人民政府于2021年8月16日发布了宣城至泾县高速公路一期工程《泾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泾征补公告〔2021〕24号),同步在泾县人民政府官网公告(附网址公告照片),同步在泾县XX镇政府、XX镇XX村张贴(附公告张贴照片)。公告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二、案涉泾征补公告〔2021〕24号《泾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依据合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宣城至泾县高速公路一期工程《泾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泾征补公告〔2021〕24号)中征地补偿标准依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0〕32号)文件执行,XX村属于泾县二类区片地价,农用地和建设用地是43490元/亩,集体未利用地补偿标准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0.8的修正系数确定。公告使用补偿标准依据合法、内容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公告程序及内容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三、案涉泾征补公告〔2021〕24号《泾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不属于可复议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应驳回申请。案涉泾征补公告〔2021〕24号《泾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仅系泾县人民政府征收集体土地安置补偿前的过程性行为,并非直接对申请人权利产生影响的具体行政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所规定的行政复议受理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应当同时载明办理补偿登记的方式和期限、异议反馈渠道等内容。”由此规定可知,对征地补偿安置公告有异议的,应当按公告所载异议反馈渠道进行反馈,而非提起行政复议。综上所述,恳请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交了上述书面答复意见,并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1.《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0〕32号);2.2021年8月16日在泾县人民政府官网公告网址及截图;3.宣城至泾县高速公路一期工程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在泾县XX镇政府、XX镇XX村张贴公告照片。

被申请人在收到本机关《行政复议案件调查函》后,补充提交以下证据材料:4.《泾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泾政秘〔2022〕165号)复印件;5.《关于宣城至泾县高速公路一期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皖政地〔2022〕151号)复印件;6.《自然资源部关于宣城至泾县高速公路一期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自然资函〔2022〕733号)复印件;7.泾县人民政府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截图。

经审查,本机关对各方提交的证据材料认定如下:

1.申请人提供的证据1-6证明了申请人主体资格情况和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情况,予以采信;证据7-9证明了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及通过政府信息公开所获取的相关材料情况,予以采信。

2.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1-3证明了被申请人拟定并发布案涉征收土地预公告及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情况,予以采信;证据4-7证明了被申请人拟定并发布经批准后的案涉征收土地公告情况,予以采信。

根据上述采信认定的证据,本机关查明以下事实:

被申请人决定启动宣城至泾县高速公路一期工程(泾县段)项目用地土地征收工作,于2021年8月2日作出《泾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泾征预公告〔2021〕9号),主要包括拟征收范围、拟征收土地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安排等内容,并于2021年8月16日作出案涉《泾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泾征补公告〔2021〕24号),载明了异议反馈渠道。2022年8月16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作出《关于宣城至泾县高速公路一期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皖政地〔2022〕151号),并将《自然资源部关于宣城至泾县高速公路一期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自然资函〔2022〕733号)转发至宣城市人民政府,同意将案涉土地作为宣城至泾县高速公路一期工程建设用地。2022年9月7日,被申请人作出《泾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泾政秘〔2022〕165号),将批准后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及《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在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对外公告。

另,被申请人于2022年12月13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内容为:请公开宣泾高速(泾县段)一期《(拟)征地公告》《(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2023年1月19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泾依复〔2023〕第001号),将被申请人于2021年8月2日作出的《泾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泾征预公告〔2021〕9号)公开查询网址和于2021年8月16日作出的《泾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泾征补公告〔2021〕24号)公开查询网址告知申请人。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所不服的《泾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泾征补公告〔2021〕24号),是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在拟征收土地报有权机关批准前,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予以公告并征求意见的程序性行为。申请人若对该补偿安置方案及其公告有异议,应在当初该公告发布时载明的异议处理期限内向公告所明确的异议处理机构提出。故,该程序性行为并不直接减损申请人权利或增加申请人义务,与申请人无直接利害关系,依法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第(五)项规定的受理条件。

本机关需要释明的是,征收土地被批准后,对申请人权利义务直接产生影响的行政行为包括有权机关作出的征收土地决定行为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作出的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以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部门与申请人订立、履行、变更、终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等实施行为。申请人若认为上述批准行为和实施行为所执行的补偿安置标准、方式等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针对相关具体行政行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并在复议申请中一并提出自己的意见,以便于复议机关一并审查处理。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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