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览次数: 来源: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4-04-18 09:36 |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宣行复字〔2024〕22号
申请人陶某。
被申请人宣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水阳江西大道10号文房四宝大厦。
法定代表人宋仁昕,局长。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举报处理法定职责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依法受理。
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书面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复议机构经审查后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2024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