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宣行复字〔2024〕22号)

浏览次数: 来源: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4-04-18 09:36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宣行复字〔202422

 

申请人陶某。

被申请人宣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水阳江西大道10号文房四宝大厦。

法定代表人宋仁昕,局长。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举报处理法定职责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依法受理。

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书面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复议机构经审查后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2024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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