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宣行复字〔2024〕25号)

浏览次数: 来源: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4-06-13 09:39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宣行复字〔202425

 

申请人郭某明。

委托代理人:郭某春。

被申请人旌德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旌德县旌阳镇政务新区1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旗会,县长。

被申请人旌德县俞村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旌德县俞村镇俞村新街南路。

法定代表人吕智,镇长。

申请人因要求确认被申请人2024年1月12日对其房屋的拆除行为违法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依法受理。

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书面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复议机构经审查后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2024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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