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览次数: 来源: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4-06-13 09:39 |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宣行复字〔2024〕25号
申请人郭某明。
委托代理人:郭某春。
被申请人旌德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旌德县旌阳镇政务新区1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旗会,县长。
被申请人旌德县俞村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旌德县俞村镇俞村新街南路。
法定代表人吕智,镇长。
申请人因要求确认被申请人2024年1月12日对其房屋的拆除行为违法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依法受理。
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书面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复议机构经审查后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2024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