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览次数: 来源: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4-07-05 09:40 |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宣行复字〔2024〕61号
申请人陈某。
被申请人宣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水阳江西大道10号文房四宝大厦。
法定代表人宋仁昕,局长。
申请人因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未在限期内结案。2、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处理该案件。”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4月28日依法通知申请人补正。
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书面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复议机构经审查后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2024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