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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本机关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二、在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依法符合听证条件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
三、对本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宣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宣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具体以有关执法文书中记载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