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览次数: 来源: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4-07-30 16:24 |
某饰品店复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决定案
【基本案情】
2021年1月27日(此时我省疫情防控应急响级别为一级),某县某饰品店(以下简称申请人)向浙江义乌某眼镜店以3元/个的价格预购工业防尘口罩。在到货前申请人通过线上、线下门店两个渠道以收取消费者预付款的方式对外预售,预售价是10元/个。截止案发时,申请人已实际售出工业防尘口罩10个,实售价10元/个,涨价率达233.3%,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同时被申请人调查时申请人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提供价格监督检查资料的法定义务。综上所述,申请人符合“大幅度提高价格对外销售”的情形,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罚款五万元的行政处罚,申请人不服提起行政复议。
【复议结果】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实际售出工业防尘口罩10个,实售价10元/个,虽然涨价率达233.3%,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但鉴于申请人系初次违法且涉案货值较少,在案发后又能够主动认识错误并积极配合调查,积极退款且没有造成明显实质性危害后果,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影响,违法行为情节较轻。同时实地调查发现申请人是一家小微企业,存在因疫情原因导致经营困难的实际情况。综合以上情况,复议机构审查时认为案涉行政处罚决定存在不当,不能体现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行政处罚目的和原则,复议机构经组织双方当事人多次沟通协商,最终该案以调解终结。
【典型意义】
根据疫情期间国家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企业复工复产的决策部署,复议机关从优化营商环境角度提高政治站位,对涉企案件中企业的合法利益和正当需求高度关注,在法律框架内积极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调解,在关键时刻拉了企业一把,倾心助力企业及时走出困境。一是实现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执法目的。基于人员力量不足等多重原因,行政复议过程中基层行政复议机构积极组织调解的情况较少,能够以调解结案的则更少,本案最终以调解结案,实现了法律效果与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二是推动行政复议决定更接地气。通过复议全过程的以案释法,使申请人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充分认识到自身的错误,主动交清罚款,积极参与行政复议调解并最终妥善化解了案涉争议,在促使当事人自觉接受相应行政处罚的同时传播了行政执法的权威性和人情味,也进一步推动了新时代“枫桥经验”在行政复议程序中的积极应用,使行政复议决定更接地气,更大范围地推动行政复议调解从纸面规定走向生动实践,对进一步强化行政复议在化解行政争议中的主渠道功能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