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览次数: 来源: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4-09-09 08:51 |
□ 姬黎明
据宋代郑克编著的《折狱龟鉴》等记载,在西汉汉宣帝年间,颍川郡有一富户,兄弟俩结婚后尚未分家析产,他们的媳妇同时怀了孕。大嫂“胎伤”,二嫂生了一个胖小子;大嫂声称孩子是自己所生,他们争执了三年,官司打到颍川太守黄霸那里。黄霸命衙门的人紧紧抱住孩子,让妯娌争抢,谁抢到归谁。大嫂拼命撕扯,二嫂怕伤着孩子不忍争抢,神情悲伤。黄霸见状叫停,呵斥大嫂说:“你为了分得家产,不顾孩子是否受伤,现在真相已大白。”遂把孩子判给二嫂,大嫂服判。
黄霸是汉代循吏的一个代表。“循吏”一词是司马迁首创,是古代官吏中奉法循理的典型,奉法即按国家法律办事,循理即遵循天道人情事理。循吏与污吏的区别主要是能否廉洁奉公,与俗吏的区别主要是能否善治邦国,而与酷吏的区别主要是能否合乎人道情理地执法。《史记》首设《循吏列传》后,历代正史予以效仿,基本都有《循吏传》。《汉书·循吏传》在序中引汉宣帝言,曰“庶民所以安其田里而亡叹息愁恨之心者,政平讼理也。与我共此者,其唯良二千石乎!”“二千石”指“郡守、诸侯相”。汉代循吏小至啬夫、亭长、郎官、属吏,中为治守一方的郡、国、县、道行政长官,大到公卿、宰相,特别是二千石地方长官,他们“所居民富,所去见思”,青史留名。
汉代循吏是汉家制度的忠实执行者,他们的实践证明汉代确立的外儒内法模式更适应封建社会国家治理的需要。汉承秦制,并不断完善治国方略,由秦时以法家学说为主宰转换到汉初信奉黄老之学,进而确立以儒家学说为统治思想,由汉初与民休息、约法省刑,到最终形成德主刑辅、霸王道杂之的汉家制度。汉代循吏在为政理民时,奉行先德后刑、大德小刑。“男子志周流四方,循吏心恪守三章。”“三章”是高祖刘邦的“约法三章”,这里代指多用祖宗之轻法,但对恃强凌弱的豪右又不姑息。黄霸治理颍川时,力行教化而后诛罚,积极向民众宣讲皇帝旨意和法律,促使农人互让田界,行人路不拾遗,狱中八年没有重罪囚犯。这类情况在《汉书》《后汉书》中多处可见,汉代吏治为后代称美。
汉代循吏集吏、亲、师等角色于一身,围绕恤民富民、教民安民而善治一方。汉代太守、县令等长吏,是朝廷派往地方的亲民官,具有“亲”的职责,要求其做到“视民如子”。同时,汉家制度要求地方长吏充当“师”的角色,继承和拓展“以法为教”“以吏为师”的法家传统,并推行仁政,亲作表率。董仲舒说:“今之郡守、县令,民之师帅,所使承流而宣化也。”汉宣帝年间,渤海附近郡县发生饥荒,盗贼并起,危难之际皇帝任命龚遂为太守。龚遂认为百姓为乱是由于饥寒交迫而官吏不加抚恤所致,因而开仓赈济贫民,平息事态。进而选良吏,劝民务农桑,富而教之,遂使吏民皆富实,狱讼止息。
我国古代大凡在盛世,循吏就会大量产生,这一流芳百世、星光灿烂的群体堪称中华法制文明史上的一大奇观。汉代循吏的群体呈现既是汉代法制文明的产物,也是标志,更是保障。清末修律大臣沈家本从我国几千年法制成败得失中得出一个结论:“夫法之善者,乃在有用法之人,苟非其人,徒法而已。”汉代循吏群体给了后世治国一条启示:欲求善治,须良法与良吏并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