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览次数: 来源: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4-10-08 09:04 |
2021年8月,一市民在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某公交车站附近发现一名不满周岁的弃婴,随后报案。公安机关接警后,将婴儿送至深圳市社会福利服务指导中心进行监护抚养。
经查,该婴儿名叫小豪(化名),其父母小东(化名)和燕子(化名)于2019年认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小豪系二人的非婚生子。由于小豪身患疾病,经常需要治疗,小东便与燕子商量将其遗弃。案发当日,二人将小豪遗弃在公交车站附近。
深圳市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认为,小东与燕子作为监护人,将小豪遗弃户外并逃避履行监护职责,严重损害小豪的身心健康,且由于小豪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经济困难,无能力对小豪履行监护职责,故向法院申请撤销二人监护资格,依法指定深圳市社会福利服务指导中心为小豪监护人。
福田区人民法院认为,该案审理焦点为:监护人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法院是否可以根据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并另行指定监护人。
本案中,小东和燕子作为小豪的监护人,将尚为婴儿的小豪遗弃于户外,逃避履行监护职责,二人的行为构成遗弃罪,均已被判处刑事处罚。同时,二人已不适合再担任小豪的监护人,小豪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因经济困难,无能力对小豪履行监护职责。据此,法院依深圳市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申请,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撤销了小东和燕子的监护资格,依法指定深圳市社会福利服务指导中心作为小豪的监护人。
法官庭后表示,监护权是一种身份权,它是基于特定身份享有的,同时监护权本身包含了更多责任与义务,也并非一项永久性权利,监护人不履行职责导致未成年子女陷入危困状态,法院可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未成年人无合适监护人的,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后,可由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担任监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