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某某家纺有限公司不服某市人社局工伤认定行政复议案

浏览次数: 来源: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4-09-06 09:20

【基本案情】

申请人:安徽某某家纺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三人:某某

某某安徽某某家纺有限公司的职工。因工作时受伤,2023年6月29日,某某持《工伤认定申请表》等材料向被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被申请人经过调查核实,2023年11月24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申请人不服该《认定工伤决定书》,于2024年1月22日申请行政复议。

    【审理结果】

复议机关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被申请人于2023年6月29日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经依法调查后于2023年11月24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超过了《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法定办理期限。鉴于但该程序瑕疵并未对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权利产生实际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不撤销《认定工伤决定书》,仅确认被申请人超过法定期限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违法。

   【典型意义】

程序正当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之一,贯穿于行政执法全过程。执法实践中,在日常执法活动中重实体轻程序现象比较突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3年6月29日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经依法调查后于2023年11月24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超过了法定办理期限。虽然该程序瑕疵并未对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权利产生实际影响,但被申请人超过法定期限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存在程序违法。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要注重法律法规规定的办理期限,重视执法程序中的时间节点,避免因程序问题被确认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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