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览次数: 来源: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4-09-06 09:20 |
【基本案情】
申请人:安徽某某家纺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三人:韩某某
韩某某系安徽某某家纺有限公司的职工。因工作时受伤,2023年6月29日,韩某某持《工伤认定申请表》等材料向被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被申请人经过调查核实,于2023年11月24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申请人不服该《认定工伤决定书》,于2024年1月22日申请行政复议。
【审理结果】
复议机关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被申请人于2023年6月29日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经依法调查后于2023年11月24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超过了《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法定办理期限。鉴于但该程序瑕疵并未对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权利产生实际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不撤销《认定工伤决定书》,仅确认被申请人超过法定期限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违法。
【典型意义】
程序正当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之一,贯穿于行政执法全过程。执法实践中,在日常执法活动中重实体轻程序现象比较突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3年6月29日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经依法调查后于2023年11月24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超过了法定办理期限。虽然该程序瑕疵并未对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权利产生实际影响,但被申请人超过法定期限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存在程序违法。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要注重法律法规规定的办理期限,重视执法程序中的时间节点,避免因程序问题被确认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