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览次数: 来源: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4-10-28 09:26 |
【基本案情】
申请人:A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B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某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在某道路工程中,A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与B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投标文件异常一致。在被申请人调查过程中,A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与B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均未能证明不存在相互串通投标。被申请人认为两案申请人投标文件异常一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规定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情形,认定两案申请人本次投标为相互串通投标。被申请人于2023年2月8日分别作出的31号、3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两案申请人分别处以54337.88元,并邮寄送达给申请人。A、B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服该处罚决定,分别提起行政复议。
【审理结果】
案件进入审理阶段后,复议机关在征询两案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意见后,组织两案当事人进行调解。通过调解,复议机关了解到两案申请人真正关切的是行政处罚对企业信用的负面影响问题。复议机关从增强风险意识、健全管理规章制度、规范队伍建设等方面向企业提出建议,并将企业的关切点转达给被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咨询减少对企业信用负面影响或信用修复的方法。经过复议机关的调解,两案当事人就企业信用修复的条件、时间节点等重要情况进行了充分的沟通,被申请人就企业信用修复的相关文件精神向两案申请人作了详细的解释和说明。待两案申请人符合信用修复要求,即可申请对公司信用进行修复。两案申请人认可信用修复方案,随即向复议机关申请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典型意义】
该案系通过“调解+信用修复”有针对性为企业纾困解难的典型做法。复议机关在调解过程中,向企业提出合规整改建议,帮助企业审视经营存在的问题,进而采取有效举措加强合法性管理。与此同时,通过“信用修复”给企业完善信用的机会,帮助企业尽快恢复正常有序经营,提升信用软实力,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是复议机关持之以恒推进涉企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服务优化营商环境,通过释法说理,分析风险利弊,促成各方达成共识,不仅有效维护了企业合法权益,也推动了行政机关提升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