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览次数: 来源:法治日报 发布时间:2024-10-28 15:48 |
2023年8月30日上午,因路口4辆违法停放的小型轿车遮挡行车视线,王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三轮电动车与李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在天津市津南区双港镇某路口发生碰撞,导致王某所驾电动车车辆右侧后部与李某所驾车辆前部发生碰撞,造成王某受伤、李某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交警对事故现场进行了拍摄并固定证据,4辆违法停车的驾驶员李某某、林某、赵某、宋某均对事故发生时其车辆为违法停车状态予以认可。
因李某系网约车驾驶员,其车辆在修理期间产生了停运损失费,故李某将王某及违法停车的李某某、林某、赵某、宋某及其相应的承保车辆保险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各被告赔偿停运损失费用14130元。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认为,李某某、林某、赵某、宋某违法停靠车辆的行为是导致本案发生的重要因素之一,现有证据并不能证明二人在通过路口时有闯红灯的行为。事故的发生主要原因是违法停靠的车辆阻挡了王某与李某的视线,导致二人未能注意到对方车辆的行进轨迹而发生碰撞,李某某、林某、赵某、宋某4人的行为存在过错,故法院酌定该4人各自按照16%的过错程度承担责任。
同时,王某作为非机动车驾驶人员,在经过路口时应当推行,但其驾驶非机动车辆行驶通过路口,其行为存在过错;李某未能尽到谨慎驾驶的义务也存在过错,故法院酌定王某与李某应当按照18%的过错程度承担责任。
法官说法
承办法官赵以娜表示,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现实中很多驾驶员会存在“只要我的车停着不动就不用承担事故责任”的误区,若违停与事故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违停一方也要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