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日报】省司法厅、省应急管理厅负责人就《安徽省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浏览次数: 来源:安徽日报 发布时间:2025-02-11 16:04

2024年12月28日,省长王清宪签发《安徽省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25号,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日前,省司法厅、省应急管理厅负责人就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简要介绍《办法》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答: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加强城市防灾避难所建设,增强抵御自然灾害、处置突发事件和危机管理能力,形成全天候、系统性、现代化的城市运行安全保障体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提出,要制定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等相关技术标准。2024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政府要负责应急避难场所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我省河湖水系较多,郯庐断裂带贯穿全省,具有洪涝、地震等灾害风险。应急避难场所作为受威胁、受灾群众转移避险和避难安置工作的关键载体,具有防范化解灾害风险、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作用。目前,我省应急避难场所的规划建设、管理维护、使用及监督工作急需在制度层面予以规范、保障,有必要加强应急避难场所管理立法。

因此,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防灾减灾救灾重大决策部署和相关上位法精神,我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准确把握当前全省应急避难场所工作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制定出台《办法》。这是提升我省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工作法治化水平、推动我省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建设、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

问:《办法》规定了哪些具体制度举措?

答:针对我省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管理工作中急需立法解决的问题,《办法》坚持立当下、管长远、利长久,推动应急避难场所合理规划、高标建设、有效管护使用,具体有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完善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工作体制。细化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应急避难场所管理机制,将应急避难场所纳入政府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范畴;确定应急管理、卫生健康、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具体职责范围,并强调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建立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投入保障机制,明确应急避难宣传教育和演练要求。

二是强化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明确应急避难场所专项规划的组织编制主体和重点内容、确立资源共建共用理念、规定应急避难场所选址范围、要求科学划分应急避难场所功能区域并配置相应设施设备和物资、规范引导性标志标识设置等。

三是加强应急避难场所管理维护。应急避难场所管理部门、单位负有定期检查维护场所建筑物、设施设备和物资储备等职责,必要时可以委托第三方具体承担场所日常管理维护工作。应急管理等部门应当监督指导场所管理维护等工作并开展场所定期评估工作。应急避难场所相关数据信息应当及时更新并向社会公布。

四是明确应急避难场所启用关闭程序和保障措施。应急避难场所的启用和关闭,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提请本级人民政府及其设立的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决定。场所启用和关闭后应当做好相应保障工作,促进场所平急功能顺利转换。

问:下一步宣传贯彻《办法》有哪些工作打算?

答:《办法》公布后,各级人民政府和应急管理厅等有关部门将《办法》的贯彻实施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重点工作任务,认真做好《办法》的学习宣传和实施工作。通过举办培训、讲座等形式,加强对应急避难场所管理人员的培训,依法做好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日常管护等工作。通过媒体宣传、组织疏散演练等方式,广泛普及应急避难知识,推动《办法》各项规定落地见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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