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浏览次数: 来源: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5-11-10 10:54 |
近日,旌德县司法局审理一起不予工伤认定的行政复议案件,依法撤销原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维护职工和企业合法权益,规范执法行为,彰显法治政府的责任与担当。
2025 年 6 月 16 日,旌德县某公司职工因夜间加班,在去老厂区食堂就餐途中,因路口水马损坏导致泥沙流出,该职工骑电瓶车打滑摔倒受伤,经医院诊断存在左锁骨粉碎性骨折、多根肋骨骨折等伤情,接受手术治疗。旌德县某公司向相关单位申请工伤认定,该单位以“事故地点不在工作场所范围内”“不符合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为由,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9月5日该职工不服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向旌德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旌德县司法局受理该案件后,通过现场走访调查、全面审查各方证据并听取三方当事人意见,查明该职工就餐是因加班所需,且由公司安排;受伤时间处于公司规定的加班就餐时间,不属于上下班途中;受伤地点位于两厂区往来的合理路线,为 “工作场所” 的合理延伸。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 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四条第(三)项“在工作时间内,职工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因工受到伤害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等规定,认为该职工受伤情形符合工伤认定相关标准,原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存在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不当的问题。最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行政复议机关作出撤销原决定并责令重新处理的复议决定。
工伤保险制度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关键一环,其深远的意义在于构建一个全面、公正且高效的职业伤害防护网,不仅为劳动者提供坚实的保障,也是企业避免因重大工伤事故而陷入经营危机的一道有力防线。此次案件办理为受伤职工挽回合法权益,减轻看病治疗的经济负担,也维护了企业与职工之间的信任关系,让企业可以集中精力开展生产经营,避免矛盾激化,护航了企业发展。同时该起案件起到了一定指引和参照作用,推动行政机关在工伤认定中从“形式审查” 向 “实质审查” 转变。
今后,旌德县司法局将进一步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不断提升依法行政水平,为创造更公平、更有保障的法治环境和营商环境持续发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