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览次数: 来源:宣城仲裁委员会秘书处 发布时间:2024-01-23 08:14 |
(一)案件受理费的收费标准
争议额(人民币) |
受理费(人民币) |
分段金额 |
累计金额 |
1000元及以下的部分 |
70元 |
70 |
70 |
1001至50000元的部分 |
按4.5%交纳 |
2205 |
2275 |
50001至100000元的部分 |
按3.5%交纳 |
1750 |
4025 |
100001至200000元的部分 |
按2.5%交纳 |
2500 |
6525 |
200001至500000元的部分 |
按1.5%交纳 |
4500 |
11025 |
500001至1000000元的部分 |
按0.7%交纳 |
3500 |
14525 |
1000001以上的部分 |
按0.4%交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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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案件处理费的收费标准
按照实际支出收取,由申请的一方当事人预交。
案件处理费收取的范围:
(一)仲裁员及秘书处工作人员因办理仲裁案件出差、开庭而支出的食宿费、交通费及其他合理费用;
(二)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因出庭而支出的食宿费、交通费、误工补贴;
(三)咨询、鉴定、勘验、翻译等费用;
(四)复制、送达案件材料、文书的费用;
(五)其他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合理费用。
案件处理费预收标准:按受理费的20%预交,不足部分按实际支出补交。最低收取标准不低于3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