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仲裁委员会收费标准

浏览次数: 来源:宣城仲裁委员会秘书处 发布时间:2024-01-23 08:14

(一)案件受理费的收费标准

争议额(人民币)

受理费(人民币)

分段金额

累计金额

1000元及以下的部分

70元

70

70

1001至50000元的部分

按4.5%交纳

2205

2275

50001至100000元的部分

按3.5%交纳

1750

4025

100001至200000元的部分

按2.5%交纳

2500

6525

200001至500000元的部分

按1.5%交纳

4500

11025

500001至1000000元的部分

按0.7%交纳

3500

14525

1000001以上的部分

按0.4%交纳

 

 

二、案件处理费的收费标准

按照实际支出收取,由申请的一方当事人预交。

案件处理费收取的范围:

(一)仲裁员及秘书处工作人员因办理仲裁案件出差、开庭而支出的食宿费、交通费及其他合理费用;

(二)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因出庭而支出的食宿费、交通费、误工补贴;

(三)咨询、鉴定、勘验、翻译等费用;

(四)复制、送达案件材料、文书的费用;

(五)其他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合理费用。

案件处理费预收标准:按受理费的20%预交,不足部分按实际支出补交。最低收取标准不低于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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