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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00032450110/202112-00025 组配分类: 制度安排
发布机构: 市司法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名称: 宣城市司法局新闻发布制度 文号:
发布日期: 202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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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制度安排
发布机构: 市司法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名称: 宣城市司法局新闻发布制度
文号:
发布日期: 2021-12-01
宣城市司法局新闻发布制度
发布时间:2021-12-01 15:39 来源:市司法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第一条 为规范新闻发布工作,畅通司法行政部门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渠道,妥善处理突发事件,澄清事实,消除误解,主动引导舆论,根据相关规定,结合司法行政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新闻发布工作应遵循“及时性、准确性和权威性”原则。

第三条 主要领导对涉及重大方针、政策,特别是涉及社会稳定、救灾防灾、突发事件等重大内容的发布,应亲自过问,严格把关,确保舆论导向的正确。

第四条 本局在政治处设立新闻发布办公室,由局新闻发言人任主任,成员为局机关各处室负责人。新闻发布办公室负责组织全局的新闻发布工作。

第五条 新闻发言人,是在一定时间内就某一重大事件或时局问题,举行新闻发布会或约见记者,发布有关新闻或阐述政府、部门的观点立场,并代表政府或部门回答提问。

第六条 新闻发布的内容范围:  

(一)需要发布的重要政策、决定和工作举措;

(二)涉及的重大问题、重大活动和社会关注需要公开报道的热点问题;

(三)重大的突发事件及其他需要发布的事项。

第七条 新闻发布的形式主要包括新闻通报、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新闻发布会、新闻通报会、记者招待会、独家采访、网络发布(在重点新闻网站或我市有关政府网站发布)等。

新闻发布会由我市主要新闻媒体、中央、省和外省市及港澳住宣新闻机构记者参加。

第八条 新闻发言人制度,不代替本部门在司法行政业务范围内正常接受新闻媒体采访,本部门应增加政务信息透明度,尊重人民群众的知情权,自觉接受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和正常采访。

第九条 本部门的新闻发布所需的文字材料,由局新闻办公室涉及相关业务的成员处室草拟,经局长办公会决议后,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报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批准或备案后,自行组织实施。必要时可报请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组织实施。

第十条 新闻发布所需的文字材料包括:

(一)新闻发布稿;

(二)有关新闻素材;

(三)答复相关问题的口径;

(四)必要的资料引索。

第十一条 每次新闻发布会的时间以30—60分钟为宜。本部门新闻发布会地点在金色阳光大厦17楼会议室。

第十二条 新闻发布会的程序:

(一)介绍新闻发布会主题及新闻发言人;

(二)新闻发言人发布新闻;

(三)新闻发言人或有关人员回答记者提问。

第十三条 新闻发布以后,新闻发布办公室应及时追踪媒体的报道情况和社会舆情的动向,进行舆情分析和效果的评估,以检验发布效果。

如发现媒体有不符事实、有失偏颇或造成不良影响的报道,以及社会公众有突出误解情况的,应采取新闻发言人发表谈话等形式澄清事实、引导舆论、增进共识。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