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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00032450110/201910-00002 组配分类: 证明事项清单
发布机构: 宣城市司法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名称: 市发改委政务服务事项申请材料清单 文号:
发布日期: 2019-10-14
索引号: 113417000032450110/201910-00002
组配分类: 证明事项清单
发布机构: 宣城市司法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名称: 市发改委政务服务事项申请材料清单
文号:
发布日期: 2019-10-14
市发改委政务服务事项申请材料清单
发布时间:2019-10-14 00:00 来源:市司法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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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事项类别 申请材料
对应事项
申请材料名称 实施依据
1 行政许可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项目核准  项目申请报告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2017年2号令) 第十七条:企业办理项目核准手续,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 第十九条:项目申清报告应当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单位基本情况; 〔二)拟建项目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内容等; (三)项目资源利用情况分析以及对生态环境角影响分析; (四)项目对经济和社会的影响分析。 第二十一条 项目申请报告可以由项目单位自行编写,也可以由项目单位自主委托具有相关经验和能力的工程咨询单位 编写。
3 具有相应权限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审核意见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2017年2号令)第二十二条 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具以下文件: (一)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仅指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 (二)国土资源(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用海)预审意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明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的情形除外)。
4 具有相应权限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
6 行政许可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水利工程项目核准   项目申请报告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2017年2号令) 第十七条:企业办理项目核准手续,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 第十九条:项目申清报告应当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单位基本情况; 〔二)拟建项目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内容等; (三)项目资源利用情况分析以及对生态环境角影响分析; (四)项目对经济和社会的影响分析。 第二十一条 项目申请报告可以由项目单位自行编写,也可以由项目单位自主委托具有相关经验和能力的工程咨询单位 编写。
8 具有相应权限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审核意见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2017年2号令)第二十二条 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具以下文件: (一)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仅指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 (二)国土资源(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用海)预审意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明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的情形除外)。
9 具有相应权限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
11 行政许可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内河航运项目核准   项目申请报告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2017年2号令) 第十七条:企业办理项目核准手续,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 第十九条:项目申清报告应当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单位基本情况; 〔二)拟建项目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内容等; (三)项目资源利用情况分析以及对生态环境角影响分析; (四)项目对经济和社会的影响分析。 第二十一条 项目申请报告可以由项目单位自行编写,也可以由项目单位自主委托具有相关经验和能力的工程咨询单位 编写。
13 具有相应权限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审核意见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2017年2号令)第二十二条 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具以下文件: (一)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仅指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 (二)国土资源(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用海)预审意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明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的情形除外)。
14 具有相应权限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
16 行政许可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热电站(含自备电站)项目核准 项目申请报告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2017年2号令) 第十七条:企业办理项目核准手续,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 第十九条:项目申清报告应当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单位基本情况; 〔二)拟建项目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内容等; (三)项目资源利用情况分析以及对生态环境角影响分析; (四)项目对经济和社会的影响分析。 第二十一条 项目申请报告可以由项目单位自行编写,也可以由项目单位自主委托具有相关经验和能力的工程咨询单位 编写。
18 具有相应权限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审核意见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2017年2号令)第二十二条 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具以下文件: (一)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仅指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 (二)国土资源(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用海)预审意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明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的情形除外)。
19 具有相应权限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
21 行政许可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公路项目核准  项目申请报告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2017年2号令) 第十七条:企业办理项目核准手续,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 第十九条:项目申清报告应当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单位基本情况; 〔二)拟建项目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内容等; (三)项目资源利用情况分析以及对生态环境角影响分析; (四)项目对经济和社会的影响分析。 第二十一条 项目申请报告可以由项目单位自行编写,也可以由项目单位自主委托具有相关经验和能力的工程咨询单位 编写。
23 具有相应权限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审核意见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2017年2号令)第二十二条 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具以下文件: (一)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仅指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 (二)国土资源(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用海)预审意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明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的情形除外)。
24 具有相应权限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
26 行政许可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桥梁、隧道项目核准  项目申请报告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2017年2号令) 第十七条:企业办理项目核准手续,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 第十九条:项目申清报告应当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单位基本情况; 〔二)拟建项目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内容等; (三)项目资源利用情况分析以及对生态环境角影响分析; (四)项目对经济和社会的影响分析。 第二十一条 项目申请报告可以由项目单位自行编写,也可以由项目单位自主委托具有相关经验和能力的工程咨询单位 编写。
28 具有相应权限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审核意见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2017年2号令)第二十二条 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具以下文件: (一)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仅指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 (二)国土资源(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用海)预审意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明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的情形除外)。
29 具有相应权限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
31 行政许可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输油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项目核准 项目申请报告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2017年2号令) 第十七条:企业办理项目核准手续,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 第十九条:项目申清报告应当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单位基本情况; 〔二)拟建项目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内容等; (三)项目资源利用情况分析以及对生态环境角影响分析; (四)项目对经济和社会的影响分析。 第二十一条 项目申请报告可以由项目单位自行编写,也可以由项目单位自主委托具有相关经验和能力的工程咨询单位 编写。
33 具有相应权限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审核意见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2017年2号令)第二十二条 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具以下文件: (一)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仅指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 (二)国土资源(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用海)预审意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明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的情形除外)。
34 具有相应权限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
36 行政许可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项目核准
37 项目申请报告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2017年2号令) 第十七条:企业办理项目核准手续,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 第十九条:项目申清报告应当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单位基本情况; 〔二)拟建项目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内容等; (三)项目资源利用情况分析以及对生态环境角影响分析; (四)项目对经济和社会的影响分析。 第二十一条 项目申请报告可以由项目单位自行编写,也可以由项目单位自主委托具有相关经验和能力的工程咨询单位 编写。
38 具有相应权限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审核意见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2017年2号令)第二十二条 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具以下文件: (一)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仅指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 (二)国土资源(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用海)预审意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明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的情形除外)。
39 具有相应权限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
41 行政许可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独立公(铁)路桥梁、隧项目核准 
42 项目申请报告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2017年2号令) 第十七条:企业办理项目核准手续,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 第十九条:项目申清报告应当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单位基本情况; 〔二)拟建项目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内容等; (三)项目资源利用情况分析以及对生态环境角影响分析; (四)项目对经济和社会的影响分析。 第二十一条 项目申请报告可以由项目单位自行编写,也可以由项目单位自主委托具有相关经验和能力的工程咨询单位 编写。
43 具有相应权限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审核意见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2017年2号令)第二十二条 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具以下文件: (一)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仅指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 (二)国土资源(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用海)预审意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明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的情形除外)。
44 具有相应权限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
46 行政许可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其他城建项目核准 
47 项目申请报告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2017年2号令) 第十七条:企业办理项目核准手续,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 第十九条:项目申清报告应当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单位基本情况; 〔二)拟建项目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内容等; (三)项目资源利用情况分析以及对生态环境角影响分析; (四)项目对经济和社会的影响分析。 第二十一条 项目申请报告可以由项目单位自行编写,也可以由项目单位自主委托具有相关经验和能力的工程咨询单位 编写。
48 具有相应权限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审核意见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2017年2号令)第二十二条 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具以下文件: (一)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仅指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 (二)国土资源(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用海)预审意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明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的情形除外)。
49 具有相应权限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
51 行政许可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安徽省投资建设的旅游项目核准
52 项目申请报告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2017年2号令) 第十七条:企业办理项目核准手续,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 第十九条:项目申清报告应当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单位基本情况; 〔二)拟建项目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内容等; (三)项目资源利用情况分析以及对生态环境角影响分析; (四)项目对经济和社会的影响分析。 第二十一条 项目申请报告可以由项目单位自行编写,也可以由项目单位自主委托具有相关经验和能力的工程咨询单位 编写。
53 具有相应权限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审核意见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2017年2号令)第二十二条 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具以下文件: (一)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仅指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 (二)国土资源(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用海)预审意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明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的情形除外)。
54 具有相应权限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
56 行政许可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水电站项目核准 
57 项目申请报告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2017年2号令) 第十七条:企业办理项目核准手续,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 第十九条:项目申清报告应当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单位基本情况; 〔二)拟建项目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内容等; (三)项目资源利用情况分析以及对生态环境角影响分析; (四)项目对经济和社会的影响分析。 第二十一条 项目申请报告可以由项目单位自行编写,也可以由项目单位自主委托具有相关经验和能力的工程咨询单位 编写。
58 具有相应权限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审核意见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2017年2号令)第二十二条 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具以下文件: (一)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仅指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 (二)国土资源(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用海)预审意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明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的情形除外)。
59 具有相应权限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
61 行政许可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风电项目核准
62 项目申请报告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2017年2号令) 第十七条:企业办理项目核准手续,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 第十九条:项目申清报告应当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单位基本情况; 〔二)拟建项目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内容等; (三)项目资源利用情况分析以及对生态环境角影响分析; (四)项目对经济和社会的影响分析。 第二十一条 项目申请报告可以由项目单位自行编写,也可以由项目单位自主委托具有相关经验和能力的工程咨询单位 编写。
63 具有相应权限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审核意见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2017年2号令)第二十二条 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具以下文件: (一)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仅指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 (二)国土资源(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用海)预审意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明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的情形除外)。
64 具有相应权限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
66 行政许可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电网工程项目核准
67 项目申请报告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2017年2号令) 第十七条:企业办理项目核准手续,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 第十九条:项目申清报告应当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单位基本情况; 〔二)拟建项目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内容等; (三)项目资源利用情况分析以及对生态环境角影响分析; (四)项目对经济和社会的影响分析。 第二十一条 项目申请报告可以由项目单位自行编写,也可以由项目单位自主委托具有相关经验和能力的工程咨询单位 编写。
68 具有相应权限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审核意见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2017年2号令)第二十二条 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具以下文件: (一)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仅指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 (二)国土资源(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用海)预审意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明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的情形除外)。
69 具有相应权限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
71 行政许可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项目核准变更
72 具有相应权限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审核意见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2017年2号令)第二十二条 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具以下文件: (一)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仅指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 (二)国土资源(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用海)预审意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明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的情形除外)。
73 具有相应权限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
75 行政许可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水利工程项目核准变更 
76 具有相应权限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审核意见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2017年2号令)第二十二条 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具以下文件: (一)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仅指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 (二)国土资源(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用海)预审意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明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的情形除外)。
77 具有相应权限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
79 行政许可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内河航运项目核准变更  
80 具有相应权限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审核意见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2017年2号令)第二十二条 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具以下文件: (一)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仅指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 (二)国土资源(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用海)预审意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明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的情形除外)。
81 具有相应权限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
83 行政许可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热电站(含自备电站)项目核准变更
84 具有相应权限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审核意见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2017年2号令)第二十二条 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具以下文件: (一)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仅指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 (二)国土资源(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用海)预审意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明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的情形除外)。
85 具有相应权限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
87 行政许可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公路项目核准变更 
88 具有相应权限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审核意见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2017年2号令)第二十二条 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具以下文件: (一)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仅指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 (二)国土资源(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用海)预审意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明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的情形除外)。
89 具有相应权限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
91 行政许可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桥梁、隧道项目核准变更 
92 具有相应权限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审核意见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2017年2号令)第二十二条 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具以下文件: (一)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仅指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 (二)国土资源(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用海)预审意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明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的情形除外)。
93 具有相应权限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
95 行政许可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输油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项目核准变更
96 具有相应权限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审核意见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2017年2号令)第二十二条 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具以下文件: (一)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仅指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 (二)国土资源(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用海)预审意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明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的情形除外)。
97 具有相应权限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
99 行政许可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项目核准变更
100 具有相应权限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审核意见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2017年2号令)第二十二条 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具以下文件: (一)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仅指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 (二)国土资源(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用海)预审意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明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的情形除外)。
101 具有相应权限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
103 行政许可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独立公(铁)路桥梁、隧项目核准变更 
104 具有相应权限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审核意见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2017年2号令)第二十二条 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具以下文件: (一)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仅指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 (二)国土资源(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用海)预审意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明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的情形除外)。
105 具有相应权限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
107 行政许可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其他城建项目核准变更 
108 具有相应权限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审核意见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2017年2号令)第二十二条 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具以下文件: (一)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仅指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 (二)国土资源(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用海)预审意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明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的情形除外)。
109 具有相应权限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
111 行政许可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安徽省投资建设的旅游项目核准变更
112 具有相应权限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审核意见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2017年2号令)第二十二条 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具以下文件: (一)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仅指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 (二)国土资源(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用海)预审意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明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的情形除外)。
113 具有相应权限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
115 行政许可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水电站项目核准变更 
116 具有相应权限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审核意见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2017年2号令)第二十二条 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具以下文件: (一)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仅指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 (二)国土资源(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用海)预审意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明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的情形除外)。
117 具有相应权限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
119 行政许可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风电项目核准变更
120 具有相应权限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审核意见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2017年2号令)第二十二条 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具以下文件: (一)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仅指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 (二)国土资源(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用海)预审意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明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的情形除外)。
121 具有相应权限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
123 行政许可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电网工程项目核准变更
124 具有相应权限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审核意见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2017年2号令)第二十二条 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具以下文件: (一)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仅指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 (二)国土资源(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用海)预审意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明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的情形除外)。
125 具有相应权限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
127 行政许可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项目核准延期申请  县发展改革部门,市属企业申请项目核准变更的上报文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项目自核准机关作出予以核准决定或者同意变更决定之日起2年内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企业应当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核准机关申请延期开工建设。核准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延期开工建设的决定。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国家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128 行政许可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水利工程项目核准延期申请  县发展改革部门,市属企业申请项目核准变更的上报文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项目自核准机关作出予以核准决定或者同意变更决定之日起2年内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企业应当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核准机关申请延期开工建设。核准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延期开工建设的决定。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国家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129 行政许可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内河航运项目核准延期申请  县发展改革部门,市属企业申请项目核准变更的上报文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项目自核准机关作出予以核准决定或者同意变更决定之日起2年内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企业应当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核准机关申请延期开工建设。核准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延期开工建设的决定。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国家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130 行政许可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热电站(含自备电站)项目核准延期申请  县发展改革部门,市属企业申请项目核准变更的上报文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项目自核准机关作出予以核准决定或者同意变更决定之日起2年内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企业应当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核准机关申请延期开工建设。核准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延期开工建设的决定。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国家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131 行政许可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公路项目核准延期申请   县发展改革部门,市属企业申请项目核准变更的上报文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项目自核准机关作出予以核准决定或者同意变更决定之日起2年内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企业应当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核准机关申请延期开工建设。核准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延期开工建设的决定。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国家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132 行政许可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桥梁、隧道项目核准延期申请  县发展改革部门,市属企业申请项目核准变更的上报文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项目自核准机关作出予以核准决定或者同意变更决定之日起2年内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企业应当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核准机关申请延期开工建设。核准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延期开工建设的决定。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国家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133 行政许可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输油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项目核准延期申请  县发展改革部门,市属企业申请项目核准变更的上报文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项目自核准机关作出予以核准决定或者同意变更决定之日起2年内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企业应当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核准机关申请延期开工建设。核准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延期开工建设的决定。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国家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134 行政许可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项目核准延期申请  县发展改革部门,市属企业申请项目核准变更的上报文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项目自核准机关作出予以核准决定或者同意变更决定之日起2年内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企业应当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核准机关申请延期开工建设。核准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延期开工建设的决定。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国家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135 行政许可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独立公(铁)路桥梁、隧项目核准延期申请  县发展改革部门,市属企业申请项目核准变更的上报文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项目自核准机关作出予以核准决定或者同意变更决定之日起2年内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企业应当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核准机关申请延期开工建设。核准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延期开工建设的决定。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国家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136 行政许可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其他城建项目核准延期申请  县发展改革部门,市属企业申请项目核准变更的上报文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项目自核准机关作出予以核准决定或者同意变更决定之日起2年内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企业应当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核准机关申请延期开工建设。核准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延期开工建设的决定。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国家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137 行政许可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安徽省投资建设的旅游项目核准延期申请  县发展改革部门,市属企业申请项目核准变更的上报文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项目自核准机关作出予以核准决定或者同意变更决定之日起2年内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企业应当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核准机关申请延期开工建设。核准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延期开工建设的决定。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国家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138 行政许可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水电站项目核准延期申请  县发展改革部门,市属企业申请项目核准变更的上报文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项目自核准机关作出予以核准决定或者同意变更决定之日起2年内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企业应当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核准机关申请延期开工建设。核准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延期开工建设的决定。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国家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139 行政许可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风电项目核准延期申请  县发展改革部门,市属企业申请项目核准变更的上报文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项目自核准机关作出予以核准决定或者同意变更决定之日起2年内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企业应当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核准机关申请延期开工建设。核准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延期开工建设的决定。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国家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140 行政许可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电网工程项目核准延期申请  县发展改革部门,市属企业申请项目核准变更的上报文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项目自核准机关作出予以核准决定或者同意变更决定之日起2年内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企业应当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核准机关申请延期开工建设。核准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延期开工建设的决定。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国家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141 行政许可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项目节能报告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4号)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编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项目节能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分析评价依据;项目建设方案的节能分析和比选,包括总平面布置、生产工艺、用能工艺、用能设备和能源计量器具等方面;选取节能效果好、技术经济可行的节能技术和管理措施;项目能源消费量、能源消费结构、能源效率等 
142 项目所在地县级节能审查机关或市有关单位报请节能审查文件 《安徽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第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在报请省级节能审查时,需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节能报告一式6份,项目所在地市级(省直管试点县)节能审查机关或省有关单位报请节能审查文件一式2份。
143 其他权力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内资项目) 项目基本信息 《安徽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第四十条 项目备案机关应当制定项目备案基本信息格式文本,具体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单位基本情况;(二)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三)项目总投资额;(四)项目符合产业政策声明。 项目单位应当对备案项目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144 项目符合产业政策声明真实性承诺 《安徽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第四十条 项目备案机关应当制定项目备案基本信息格式文本,具体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单位基本情况;(二)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三)项目总投资额;(四)项目符合产业政策声明。 项目单位应当对备案项目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145 其他权力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变更备案(内资项目) 项目基本信息 《安徽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第四十条 项目备案机关应当制定项目备案基本信息格式文本,具体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单位基本情况;(二)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三)项目总投资额;(四)项目符合产业政策声明。 项目单位应当对备案项目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147 其他权力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外资项目) 项目单位关于项目备案的申请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安徽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皖发改外资〔2015〕438号)第十五条 拟申请备案的外商投资项目需由项目申报单位提交项目和投资方基本情况等信息,并附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明材料、投资意向书及增资、并购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等其他相关材料。 
148 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明材料
149 中外投资各方投资意向书
150 增资、并购项目公司董事会决议
151 其他权力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变更备案(外资项目) 项目单位关于变更备案的申请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安徽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皖发改外资〔2015〕438号)第十五条 拟申请备案的外商投资项目需由项目申报单位提交项目和投资方基本情况等信息,并附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明材料、投资意向书及增资、并购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等其他相关材料。 
152
153 行政许可 政府投资项目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审批  招标基本情况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七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154 行政许可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核准  招标基本情况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七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155 其他权力 服务价格登记证核发 服务价格登记证申请表 《安徽省价格条例》第三十五条:对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服务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免费向经营者发放服务价格登记证。经营者应当将服务价格登记证在经营场所或者缴费地点的显著位置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157 其他权力 价格争议调解处理 价格争议调解处理申请书 《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办法》 第八条:申请调解处理价格争议,当事人应当向价格争议调解处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书和有关证据材料,并保证其真实性。
158 公共服务 12358价格投诉举报及咨询电话服务 居民身份证 《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第十二条:价格投诉应当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并提供本人的身份证明、民事请求事项及相关证据。
159 公共服务 企事业单位物价员培训 培训申请书 《关于加强企事业单位物价员工作意见的通知》第四条:要通过组织物价员培训,使其熟悉价格管理的政策法规,掌握与价格管理有关的成本核算、市场营销等方面的知识,不断提高物价员自身素质。
160 企业营业执照
161 公共服务 特色标价签监制服务 特色标价签监制申请书 《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九条: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价格变动时应当及时调整。第十二条:降价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必须使用降价标价签、价目表,如实标明降价原因以及原价和现价,以区别于以正常价格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经营者应当保留降价前记录或核定价格的有关资料,以便查证。
162 企业营业执照
163 特色标价签样式 《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十三条:从事零售业务的,商品标价签应当标明品名、产地、计价单位、零售价格等主要内容,对于有规格、等级、质地等要求的,还应标明规格、等级、质地等项目。标价签由指定专人签章。
164 其他权力 辖区内跨县(市、区)和设区市属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核定 书面申请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二十二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开展价格、成本调查,听取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开展对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价格、成本调查时,有关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需的帐簿、文件资料。
165 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二十二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开展价格、成本调查,听取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开展对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价格、成本调查时,有关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需的帐簿、文件资料。
166 其他权力 省内铁路专用线共用收费标准核定 书面申请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二十二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开展价格、成本调查,听取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开展对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价格、成本调查时,有关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需的帐簿、文件资料。
167 制定或调整价格的数据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二十二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开展价格、成本调查,听取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开展对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价格、成本调查时,有关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需的帐簿、文件资料。
168 其他权力 公办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教育、幼儿园学费(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核定 书面申请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二十二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开展价格、成本调查,听取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开展对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价格、成本调查时,有关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需的帐簿、文件以及其他资料。
169 公办普通高中教育培养成本监审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二十二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开展价格、成本调查,听取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开展对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价格、成本调查时,有关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需的帐簿、文件以及其他资料。
170 其他权力 市级及以下公立医疗机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核定 书面申请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二十二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开展价格、成本调查,听取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开展对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价格、成本调查时,有关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需的帐簿、文件资料。
171 医疗服务项目成本测算及价格申报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二十二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开展价格、成本调查,听取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开展对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价格、成本调查时,有关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需的帐簿、文件资料。
172 不少于3个外省的价格水平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二十二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开展价格、成本调查,听取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开展对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价格、成本调查时,有关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需的帐簿、文件资料。
173 其他权力 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标准核定 书面申请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二十二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开展价格、成本调查,听取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开展对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价格、成本调查时,有关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需的帐簿、文件资料。
174 制定或调整价格的数据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二十二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开展价格、成本调查,听取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开展对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价格、成本调查时,有关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需的帐簿、文件资料。
175 其他权力 公用事业经营单位提供的具有行业或技术垄断且与主营业务相关的服务收费标准核定 书面申请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二十二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开展价格、成本调查,听取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开展对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价格、成本调查时,有关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需的帐簿、文件资料。
176  收入利润调查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二十二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开展价格、成本调查,听取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开展对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价格、成本调查时,有关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需的帐簿、文件资料。
177 其他权力 县(市、区)属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核定 书面申请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二十二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开展价格、成本调查,听取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开展对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价格、成本调查时,有关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需的帐簿、文件资料。
178 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二十二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开展价格、成本调查,听取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开展对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价格、成本调查时,有关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需的帐簿、文件资料。
179 其他权力 城乡公共管网供应的自来水价格核定 书面申请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二十二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开展价格、成本调查,听取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开展对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价格、成本调查时,有关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需的帐簿、文件资料。
180 城市供水成本监审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二十二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开展价格、成本调查,听取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开展对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价格、成本调查时,有关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需的帐簿、文件资料。
181 其他权力 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核定 书面申请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二十二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开展价格、成本调查,听取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开展对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价格、成本调查时,有关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需的帐簿、文件资料。
182 污水处理成本监审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二十二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开展价格、成本调查,听取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开展对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价格、成本调查时,有关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需的帐簿、文件资料。
183 其他权力 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和销售价格核定 书面申请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二十二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开展价格、成本调查,听取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开展对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价格、成本调查时,有关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需的帐簿、文件资料。
184 天然气城市配气管网定价成本监审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二十二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开展价格、成本调查,听取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开展对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价格、成本调查时,有关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需的帐簿、文件资料。
185 其他权力 城市居民集中供热价格核定 书面申请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二十二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开展价格、成本调查,听取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开展对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价格、成本调查时,有关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需的帐簿、文件资料。
186 制定或调整价格的数据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二十二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开展价格、成本调查,听取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开展对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价格、成本调查时,有关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需的帐簿、文件资料。
187 其他权力 道路班车客运票价、农村道路客运票价核定 书面申请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二十二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开展价格、成本调查,听取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开展对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价格、成本调查时,有关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需的帐簿、文件资料。
188 制定或调整价格的数据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二十二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开展价格、成本调查,听取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开展对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价格、成本调查时,有关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需的帐簿、文件资料。
189 其他权力 汽车客运站服务收费标准核定 书面申请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二十二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开展价格、成本调查,听取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开展对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价格、成本调查时,有关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需的帐簿、文件资料。
190 制定或调整价格的数据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二十二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开展价格、成本调查,听取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开展对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价格、成本调查时,有关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需的帐簿、文件资料。
191 其他权力 城市公共汽车、轨道交通票价核定 书面申请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二十二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开展价格、成本调查,听取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开展对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价格、成本调查时,有关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需的帐簿、文件资料。
192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服务定价成本监审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二十二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开展价格、成本调查,听取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开展对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价格、成本调查时,有关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需的帐簿、文件资料。
193 其他权力 客运出租车运价、燃油附加费核定 书面申请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二十二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开展价格、成本调查,听取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开展对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价格、成本调查时,有关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需的帐簿、文件资料。
194  收入利润调查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二十二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开展价格、成本调查,听取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开展对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价格、成本调查时,有关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需的帐簿、文件资料。
195 其他权力 城市公共停车场(点),交通枢纽等具有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车设施服务收费标准核定 书面申请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二十二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开展价格、成本调查,听取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开展对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价格、成本调查时,有关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需的帐簿、文件资料。
196 制定或调整价格的数据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二十二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开展价格、成本调查,听取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开展对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价格、成本调查时,有关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需的帐簿、文件资料。
197 其他权力 机场进出港货物地面运输服务收费标准核定 书面申请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二十二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开展价格、成本调查,听取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开展对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价格、成本调查时,有关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需的帐簿、文件资料。
198 制定或调整价格的数据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二十二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开展价格、成本调查,听取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开展对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价格、成本调查时,有关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需的帐簿、文件资料。
199 其他权力 未纳入全省联网的有线数字电视(含农村无线数字电视)收费标准核定 书面申请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二十二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开展价格、成本调查,听取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开展对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价格、成本调查时,有关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需的帐簿、文件资料。
200  收入利润调查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二十二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开展价格、成本调查,听取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开展对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价格、成本调查时,有关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需的帐簿、文件资料。
201 其他权力 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4A级、3A级景区门票及景区内垄断性交通运输价格核定 书面申请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二十二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开展价格、成本调查,听取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开展对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价格、成本调查时,有关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需的帐簿、文件资料。
202 安徽省旅游景区门票定价成本监审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二十二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开展价格、成本调查,听取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开展对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价格、成本调查时,有关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需的帐簿、文件资料。
203 其他权力 公办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教育、幼儿园住宿费收费标准核定 书面申请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二十二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开展价格、成本调查,听取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开展对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价格、成本调查时,有关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需的帐簿、文件以及其他资料。
204 制定或调整价格的数据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二十二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开展价格、成本调查,听取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开展对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价格、成本调查时,有关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需的帐簿、文件以及其他资料。
205 其他权力 市、县政府投资建设且运营的养老机构的床位、护理收费标准核定 书面申请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二十二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开展价格、成本调查,听取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开展对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价格、成本调查时,有关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需的帐簿、文件以及其他资料。
206  收入利润调查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二十二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开展价格、成本调查,听取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开展对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价格、成本调查时,有关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需的帐簿、文件以及其他资料。
207 其他权力 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学历教育学费、住宿费标准核定 书面申请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二十二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开展价格、成本调查,听取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开展对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价格、成本调查时,有关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需的帐簿、文件以及其他资料。
208 制定或调整价格的数据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二十二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开展价格、成本调查,听取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开展对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价格、成本调查时,有关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需的帐簿、文件以及其他资料。
209 其他权力 殡葬基本服务及重要延伸服务收费标准核定 书面申请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二十二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开展价格、成本调查,听取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开展对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价格、成本调查时,有关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需的帐簿、文件以及其他资料。
210  殡葬服务定价成本监审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二十二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开展价格、成本调查,听取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开展对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价格、成本调查时,有关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需的帐簿、文件以及其他资料。
211 其他权力 公益性公墓价格核定 书面申请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二十二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开展价格、成本调查,听取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开展对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价格、成本调查时,有关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需的帐簿、文件以及其他资料。
212 公墓定价成本监审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二十二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开展价格、成本调查,听取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开展对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价格、成本调查时,有关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需的帐簿、文件以及其他资料。
213 其他权力 保障性住房销售价格、公共租赁住房(包括廉租房、直管公房)租金标准核定 书面申请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二十二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开展价格、成本调查,听取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开展对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价格、成本调查时,有关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需的帐簿、文件以及其他资料。
214 制定或调整价格的数据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二十二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开展价格、成本调查,听取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开展对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价格、成本调查时,有关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需的帐簿、文件以及其他资料。
215 其他权力 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核定 书面申请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二十二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开展价格、成本调查,听取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开展对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价格、成本调查时,有关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需的帐簿、文件以及其他资料。
216 制定或调整价格的数据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二十二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开展价格、成本调查,听取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开展对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价格、成本调查时,有关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需的帐簿、文件以及其他资料。
217 其他权力 再生水价格核定 书面申请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二十二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开展价格、成本调查,听取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开展对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价格、成本调查时,有关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需的帐簿、文件资料。
218 制定或调整价格的数据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二十二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开展价格、成本调查,听取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开展对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价格、成本调查时,有关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需的帐簿、文件资料。
其他权力 大中型水库移民人口更新核实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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