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改原因和依据
2015年《立法法》修改后,我市获得地方立法权,《宣城市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程序规定》(宣城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下称《规定》)是宣城市人民政府制定出台的第一部政府规章。《规定》对政府规章制定计划、提出地方性法规建议项目、起草和审查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政府规章审议和公布等工作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是我市政府立法工作的基本制度,为我市政府立法工作奠定了程序合法的基础。《规定》实施近四年来,对我市行政立法工作起到重要的规范、指引作用。鉴于《规定》的主要立法依据之一《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已经修改,同时我市四年来的行政立法工作实践经验和机构改革的新的要求,需要对《规定》的部分内容进行修改,以适应新形势下行政立法工作需求。
二、修改意义和总体考虑
对《规定》的部分内容进行修改,是我市行政立法工作实践经验和机构改革的新的要求,是适应新形势下行政立法工作需求。
三、修改过程
市政府2020年度规章制定计划印发后,市司法局即根据修改后的《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结合我市四年多来的行政立法工作实践经验和机构改革的实际,对《规定》的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2020年3月18日,市司法局发文至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委办、政府办、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政协社法委和公安、城管、住建、自然资源规划、农业农村、文旅、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单位征求意见,并根据反馈的意见对《修改稿》予以修改完善。2020年4月9日,市政府办王德福副主任组织召开会前协调会,进一步征求了前述相关部门意见。会后,市司法局根据会议所提意见,对修改稿进一步完善和修改。2020年5月12日《宣城市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程序规定(修改稿)》通过市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研究审定,6月5日以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印发。
四、主要修改内容
(一)与机构改革相衔接,将“法制机构”的表述统一修改为“司法行政部门”。
(二) 衔接上位法规定所做的修改:
1.将第五条修改为“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应当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遵循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突出地方特色且具有可执行性”;
2.增设第六条“制定政治方面法律的配套规章、重大经济社会方面的规章,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市委报告”;
3.将原第八条第二款中立法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的内容,修改为“经市委、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负责组织实施”;
4.第十九条起草草案征求意见的方式中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新要求,增加了“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充分听取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的新规定;
5.第二十七条审查内容增加“是否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作为第一项;
6.第二十八条增加了“其中,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三十日”的规定。
(三)结合立法工作实践所做的修改:
1.原第九条中的“第二季度”和第十条中的“七月”分别修改为“第三季度”和“八月”,与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惯例相衔接;
2.删除原第十四条,适应市人大常委会目前工作实际;
3.原第十八条第一款分为两款,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草案的起草分开表述,更加符合立法工作实际。
4.第二十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5.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增加一项,作为第(八)项“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应当提交公平竞争审查结论。”原第(八)项改为第(九)项。
此外根据立法技术规范和我省立法惯例,对相关表述做文字上修改,并根据以上修改,对条、款、项的顺序作相应调整。
五、创新举措
(一)充分体现“党领导立法”原则,第五条增加“应当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增设第六条“制定政治方面法律的配套规章、重大经济社会方面的规章,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市委报告”;原第八条第二款中立法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的内容,修改为“经市委、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负责组织实施”;第二十七条审查内容增加“是否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
(二)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十九条增加“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充分听取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第二十二条增加一款“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增加“应当提交公平竞争审查结论”。
(三)为切实落实“民主立法”的原则,第二十八条增加了“其中,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三十日”的规定。
六、保障措施
机构改革后,由司法行政部门承担原法制机构承担的工作任务。
七、下一步工作
无。
八、解读机关和解读人及咨询电话
解读机关:宣城市司法局
解 读 人:耿刚
政策咨询服务电话:0563-27161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