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安徽宣正司法鉴定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4340000MD80113692;法人代表:俞子龙;机构住所地:宣城市宣州区中山西路448号。
本机关在办理宁国安宁中医医院投诉事项过程中查明:2019年10月11日,安徽宣正司法鉴定中心(以下简称宣正中心)接受宁国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的委托,对死者叶露进行死亡原因鉴定,本次鉴定过程中需要采用法医病理组织学检验和非乙醇检测法医毒物两项鉴定。宣正中心核定的鉴定业务范围不包括前述两项鉴定,其接受委托已经超越登记业务范围。
认定以上违法事实的证据有:1.本机关工作人员于2020年12月11日对宣正中心法人代表俞子龙所作的询问笔录;2.皖宣正司鉴〔2019〕病鉴字第4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副本等。
根据行政处罚程序,2021年1月27日,本机关向宣正中心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宣司鉴罚告〔2021〕001号),宣正中心工作人员于当日签收,并于2021年2月3日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申辩书。经本机关进一步复核,宣正中心的申辩意见不成立。
本机关认为:宣正中心在对死者叶露进行死亡原因鉴定过程中,违反了《安徽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应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根据《安徽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决定:
对安徽宣正司法鉴定中心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宣城市人民政府或安徽省司法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个月内向宣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附:相关法规条款
宣城市司法局
2021年2月8日
《安徽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
(一)委托鉴定事项超出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的;
……
对不予受理的,应当向委托人书面说明理由,退还鉴定材料。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一)超出登记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开展司法鉴定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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