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司法局、各司法鉴定机构:
为巩固和深化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成果,建立健全为群众办实事长效机制,加强法律援助与司法鉴定工作衔接,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结合实际,制定了《宣城市司法鉴定与法律援助工作衔接实施办法(试行)》,现予印发。
试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市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和法律援助工作科。
宣城市司法局
2021年6月8日
抄送:市司法鉴定协会
宣城市司法鉴定与法律援助工作
衔接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宣城市委办公室、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方案》,加强司法鉴定与法律援助工作衔接,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法律援助案件受援人申请减免司法鉴定费用,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司法鉴定的法律援助案件已进入诉讼程序的;
(二)办案机关已启动委托程序的;
(三)申请的鉴定事项属于司法鉴定机构业务范围的。
第三条 受援人应当向给予其法律援助决定的司法行政部门法律援助机构提出减免司法鉴定费用申请,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见附件,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提交相应材料,具体所需材料由法律援助机构根据有关要求确定。
同一案件的同一司法鉴定事项,受援人一般只能提交一次减免司法鉴定费用申请。
第四条 法律援助机构收到受援人申请后,可以征求司法鉴定管理部门的意见,并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按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提交的材料不齐全的,应当要求受援人作出必要的补充或者说明,受援人未按要求作出补充或者说明的,视为撒销申请;
(二)符合条件的,应当接收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并在中请表上签署意见、盖章;
(三)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将申请表及有关材料退还受援人。
第五条 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受援人递交的申请表等相关材料后,经核查无误的,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减收、免收司法鉴定费用,并依法按程序及时开展鉴定工作。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通报,经法律援助机构审查核实的,终止对受援人减免司法鉴定费用:
(一)因受援人原因致使鉴定活动无法正常进行的;
(二)案件终止审理或者已被销的;
(三)受援人要求终止减免司法鉴定费用的;
(四)存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九条所列终止鉴定情形的。
第七条 司法鉴定机构完成鉴定后,应当形成结案报告,连同相关材料送交法律援助机构。
第八条 司法鉴定机构依法减免法律援助案件受援人司法鉴定费用。
法律援助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将法律援助案件中产生的司法鉴定费用列入直接费用以予安排。
司法鉴定机构减免司法鉴定费用和法律援助机构安排核报的司法鉴定费用比例或额度,由法律援助机构根据省司法厅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确定。
第九条 法律援助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积极履行工作职责,认真做好受援人减免司法鉴定费用有关工作。
第十条 法律援助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视其情节轻重,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 鼓励司法鉴定机构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为经济困难的群众依法主动减免司法鉴定费用。
第十二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定期向司法鉴定管理部门报送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或者主动减免司法鉴定费用的情况;根据司法鉴定管理部门工作需求,法律援助机构积极提供司法鉴定机构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情况。
对积极承办法律援助案件或者主动减免司法鉴定费用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给予通报表彰或奖励。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