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00032450110/201604-00001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发布 |
发文机关: | 市司法局 | 主体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 |
成文日期: | 2016-04-28 | 发布日期: | 2016-04-28 |
发文字号: | 宣司〔2016〕57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标 题: | 关于印发《宣城市关于为残疾人提供无障碍法律援助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 ||
政策咨询机关: | 宣城市司法局 | 政策咨询电话: | 0563-3018335 |
索引号: | 113417000032450110/201604-00001 |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发布 | ||
发文机关: | 市司法局 | ||
主体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 | ||
成文日期: | 2016-04-28 | ||
发布日期: | 2016-04-28 | ||
发文字号: | 宣司〔2016〕57号 | ||
有 效 性: | 有效 | ||
标 题: | 关于印发《宣城市关于为残疾人提供无障碍法律援助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 ||
政策咨询机关: | 宣城市司法局 | ||
政策咨询电话: | 0563-3018335 |
关于印发《宣城市关于为残疾人提供无障碍
法律援助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宣司〔2016〕57号
各县(市、区)司法局、残疾人联合会: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精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顺应民生需求,根据《残疾人保障法》、《法律援助条例》等规定,我们制定了《宣城市关于为残疾人提供无障碍法律援助工作的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宣城市关于为残疾人提供无障碍法律援助工作的实施办法》
宣城市司法局 宣城市残疾人联合会
2016年4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宣城市关于为残疾人提供无障碍法律援助工作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顺应民生需求。根据《残疾人保障法》、《法律援助条例》以及安徽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宣城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宣城市范围内依法开展的残疾人法律援助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残疾人法律援助是指国家建立的保障残疾当事人获得必要的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无偿法律服务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由司法行政机关法律援助机构组织实施,残联组织予以密切配合。
第四条 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残疾人,可以获得下列形式的法律援助服务:
(一)法律咨询、法律教育;
(二)代拟法律文书;
(三)刑事辩护和刑事代理;
(四)民事诉讼代理、行政诉讼和复议代理;
(五)劳动仲裁代理;
(六)申诉代理;
(七)对申请的事项进行调解;
(八)司法鉴定、公证证明;
(九)其他形式的法律服务。
第五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残疾人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机构不要求其出具无固定生活来源的证明材料,免对其进行家庭经济状况审查:
(一) 持有残疾证件的;
(二) 新近残疾或因其他原因未办理残疾证件,但持残联组织出具的证明的;
(三) 持低保等其他社会救助性质证件或证明材料的;
(四) 持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民事权益的证明材料的;
(五) 持因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的农村进城务工人员的证明材料的;
(六) 通常认知可以判断残疾的。
第六条 残疾人法律援助事项,法律援助机构提供优先接待、优先受理、优先指派的“三优先”服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提供特别服务:
(一)对符合审批条件且材料齐全的残疾申请人或有关司法机关指定的残疾受援人,实行当日受理、当日审批;
(二)对年老或行动不便的残疾申请人,实行上门受理;
(三)对即将超过诉讼时效或情况紧急的残疾申请人,实行先提供法律援助,事后补办有关手续。
第七条 司法行政机关、残联组织加强残疾人法律援助事业保障,建设和改善便利残疾人的法律援助办公场所和无障碍服务设施。
第八条 残联组织和法律援助机构建立常态化联络和信息共享机制,并就下列事项及时告知或通报给对方:
(一)残疾救助和法律援助受理事项范围、审批条件、申请流程和工作机构的地址、常用联系方式;
(二)残疾法律援助受援人动态信息数据;
(三)残联组织在日常工作中发现残疾人应予提供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实施法律援助过程中发现受援人需要残联组织提供帮助的;
(四)残疾人法律援助个性化服务需求或办理残疾人法律援助事务过程中需要对方协助的;
(五)其他对方应知情的问题。
上述第(三)项情形,残联组织或法律援助机构应告知当事人可以申请法律援助或残联组织帮助,并协助其申请。
第九条 司法行政机关、残联组织负责残疾人法律援助衔接工作的职能机构分别为法律援助中心(司法局法律援助科股)、残疾人联合会综合科(股)。法律援助中心在残联组织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残疾人联合会综合科(股)负责人兼任站长。
经双方协商,法律援助中心和残疾人联合会综合科股可在特殊情况或对方需要时派人到对方协助工作,并于每年五月联合开展“全国助残日”活动。
第十条 鼓励和扶持社会团体、民间组织、高等学校等通过多种形式为残疾人法律援助事业提供帮助。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宣城市司法局、宣城市残疾人联合会共同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6年5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