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2017年12月22日修订的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新增加了第三十八条“国务院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可以组织对有关规章或者规章中的有关规定进行立法后评估,并把评估结果作为修改、废止有关规章的重要参考”。2020年10月22日,安徽省政府印发《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行政立法工作的意见》(皖政〔2020〕43号),要求“规章施行后,实施部门会同司法行政部门要对规章的实施效果、社会认可度以及是否适应改革要求等内容进行评估,提出继续执行、修改、废止的意见”。2021年5月28日,宣城市政府出台《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行政立法工作的实施意见》,也明确提出了要“建立政府立法‘后评估制度’”。我市目前已经制定的六部政府规章至今尚未开展后评估工作,也缺乏具体的操作性的制度规定,因此,有必要出台相关制度文件。
二、起草过程
市司法局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省、市政府关于加强行政立法工作的意见文件要求,以《安徽省政府立法后评估办法》为基础,结合本市政府立法工作实际,起草了《宣城市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于7月13日向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发文征求意见,并结合征求的意见,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完善后,经市司法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公开发布。
三、工作目标
在市政府规章实施一定时间后,根据其立法目的,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按照评估标准和程序,对市政府规章的立法质量、实施效果、存在问题等进行跟踪调查和分析评价,提出完善制度、改进管理以及继续实施、修改或者废止规章等评估意见,以此达到规范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工作,提高政府立法科学性,促进规章有效实施的目标。
四、主要内容
立法后评估通俗讲就是“立法回头看”,或称立法质量评估。我局严格遵照法定程序,广泛征求意见,经过多次修改论证,最终确定23条基本内容。分别对评估主体、范围、内容、程序、方式、评估报告及评估结果的运用等方面作出了规定。
(一)关于评估主体
办法明确规章的实施部门(以下统称评估机关)是立法后评估的主体,并规定立法后评估工作是否开展,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市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具体负责立法后评估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为了提高评估的客观性和专业性,办法规定,可以委托有关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社会组织等单位实施评估。
(二)关于评估范围
规章是不是需要评估,归根到底还要看规章的适用情况。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立法后评估:(一)实施满三年且与经济社会发展和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二)拟全面修订或者拟上升为地方性法规的;(三)实施过程中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较多意见的;(四)市政府认为需要评估的;(五)其他应当进行立法后评估的情形。
(三)关于评估程序和方法
评估程序和方式是对规章质量进行评价的重要手段, 它能够制约着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及合理性。因此,《办法》在借鉴外地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确立了较为科学合理的评估程序和评估方法,确保评估质量。
(四)关于评估内容
办法规定,应当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围绕政府规章的落实情况,实施绩效分析,重点包含规章实施情况、立法质量和实施效果、存在问题等方面的内容。
(五)关于评估报告
办法明确,立法后评估结束后,应当根据评估情况制作评估报告,依法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并对评估结果的运用等,作了较为具体的规定。
五、创新举措
一是明确了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施部门应当进行立法后评估:
(一)实施满三年且与经济社会发展和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
(二)拟全面修订或者拟上升为地方性法规的;
(三)实施过程中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较多意见的;
(四)市人民政府认为需要评估的;
(五)其他应当进行立法后评估的情形。
根据上位法制定、修改情况需要进行修改、废止或者有紧急情况进行修改、废止政府规章的,可以不进行立法后评估。
二是规定了规章立法后评估工作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对规章进行全面评估,也可以对其中部分条款进行评估。
三是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实施后评估工作,参照本办法规定实施,弥补了我市制度空白。
六、保障措施
市司法局是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的牵头部门,负责立法后评估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实施部门按照规定开展后评估工作。
七、下一步工作
在制定年度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计划时,将后评估项目作为计划的一部分内容,以政府或政府办名义下发施行。
八、解读机关和解读人及咨询电话
解读机关:宣城市司法局
解 读 人:耿刚
政策咨询服务电话:0563-27161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