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审稿条文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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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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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纳或未采纳及其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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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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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第二款第四项“(四)其他垃圾(干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厨余垃圾以外的生活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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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国市政府建议增加“公共场所产生的利器等可能损伤的废弃锐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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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采纳。该项采取的是排除法的表述,不属于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厨余垃圾的,均属于其他垃圾。该“废弃锐物”若不属于前三种,必然属于其他垃圾,无须赘述。且本办法关于生活垃圾分类的表述系依据《安徽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导则(试行)》和《生活垃圾分类标志》(GB/T 19095-2019),不宜随意增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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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第二款第三项“(三)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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泾县政府建议修改为“(三)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城管执法局)负责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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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采纳。理由是《安徽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导则(试行)》明确规定“8.1.5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有害垃圾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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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第二款“禁止在长江流域河湖管理范围内倾倒、填埋、堆放、弃置、处理固体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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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溪县政府建议修改为“禁止在长江等流域河湖管理范围内倾倒、填埋、堆放、弃置、处理固体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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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采纳。修改为“禁止在长江流域等河湖管理范围内倾倒、填埋、堆放、弃置、处理生活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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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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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溪县政府建议根据修改后公布时间对该条的施行时间做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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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采纳。理由是绩溪县政府混淆了法案修改与修订的概念,修改不改变原施行时间,修订才变更施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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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非具体条文方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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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泾县政府认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将造成后期管理难度较大,实施成本较高。
2.绩溪县政府建议在附则中增加解释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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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未采纳。理由是生活垃圾分类是国家的要求,本身就包含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是必须做到的;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明确规定了规章的解释权规制定机关,无需重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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