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宣城市法律援助个人诚信承诺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2-08-19 17:02
来源: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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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法律援助个人诚信承诺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宣城市司法局
一、起草背景
《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5]37号)由习近平总书记主持中央深改会议2015年5月5日研究通过,意见明确,坚持以人为本,建立健全便民利民措施,加强长效机制建设,简化程序、手续、丰富服务内容,实现法律援助申请快捷化、审查简便化、服务零距离。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2022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规定,经济困难公民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因经济困难申请法律援助的,申请人应当如实说明经济困难状况,法律援助机构核查申请人的经济困难状况,可以通过信息共享查询,或者由申请人进行个人诚信承诺。
《安徽省司法厅关于做好法律援助个人诚信承诺工作的指导意见》2022年5月7日印发,该意见规定,法律援助机构不具备通过信息共享查询机制进行核查条件,或者通过信息共享查询机制无法核查的,以及无法提供不受困难条件限制或免困难审查相关证件或材料的,由申请人进行个人诚信承诺。
《2022年全省公共法律服务工作情况(第3期)》通报2022年7月19日发布,该通报在“工作提示”部分明确规定,全面推行法律援助个人诚信承诺。
二、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
2.《安徽省司法厅关于做好法律援助个人诚信承诺工作的指导意见》
三、起草过程
在省厅指导意见之后,市司法局于6月下旬由法律援助科主持形成了《实施办法》草稿,之后向有关法律援助专家、律师、部分受援群众征询意见;7月上旬形成《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之后向各县市区司法局、有关专家、部分律师事务所、部分受援群众征求意见;7月下旬结合省司法厅有关通报中的要求形成《实施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之后在一定范围内征求意见;8月中旬,予以完善审查后正式印发。
四、主要内容
《办法》共计13条,通篇体现了宣城法援致力于落实安徽法援将民生实事做实,将法定程序明朗,切实减轻群众负担,切实增强困难群众和符合法定条件其他当事人法律援助获得感、幸福感和体验感,实现法治成果共享的事业精神和价值追求。
1.《办法》明确依据,体现在第一条中。全面推行法律援助个人诚信承诺制,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法律援助机构核查申请人的经济困难状况,可以通过信息共享查询,或者由申请人进行个人诚信承诺”,《安徽省司法厅关于做好法律援助个人诚信承诺工作的指导意见》第1条“申请人符合法律援助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法律援助机构不具备通过信息共享查询机制进行核查条件,或者通过信息共享查询机制无法核查的,由申请人进行个人诚信承诺”。
2.《办法》明确适用范围,体现在第二条第一款中。地域适用范围,全市;类别适用范围,申请类法律援助,不含通知类法律援助,依法,通知类法律援助不需要审查经济困难状况。
3.《办法》明确群众“0举证”,体现在第二条第二款和第三条中。申请人经济困难状况,一律不得要求出具证明,由申请人如实说明,由“证明制”到“说明制”,显然减轻当事人为申请法律援助的举证负担,以前由当事人到所在单位到村居委到乡镇寻求盖章出具自己经济困难的证明,为获得一张本人经济困难的证明,申请人要跑很多地方,往往负责盖章的人还不在,依据本《办法》,一律“说明”自己困难即可。针对说明的真实性,由法律援助机构通过信息共享查询。无法共享查询的,由申请人进行个人诚信承诺。法律援助申请重要前提或条件之一就是“申请人经济困难”,但是依据本《办法》,我市群众法律援助申请过程中,申请人却不用提供任何困难的“证明”,极大方便了群众。
4.《办法》明确“说明”的例外,体现在第四条中。法律援助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不受困难条件限制”的五类情形、法律援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申请“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的四类情形,因此,本办法明确“不受困难条件限制或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的”,不愿意进行“说明”困难的,应当提供自己属于九类情形的材料。当然,属于九类情形,却提供不了相关材料证实的,本办法第五条依然规定其可适用“说明”和“诚信承诺”制,即依然可以“0举证”即可申请法律援助。
5.《办法》明确核实机制,体现在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中。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对个人诚信承诺等可以进行核查核实;第六条第二款规定5类应当核查核实情形;第七条规定核查核实方式;第八条规定核查核实期限及禁止加重当事人负担、核查核实后处理。
6.《办法》明确刑事拓展,体现在第九条中。依据法律援助法和安徽省规定,刑事申请类,需要核查申请人经济困难状况,适应辩护全覆盖新刑事政策和扩大人权保障力度,本《办法》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进行了扩展,凡刑事申请类援助,也纳入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的情形,即不论经济状况如何,刑事申请都可获得援助。
7.《办法》明确失信处理,体现在第十条中。规定三类情形不适用个人诚信承诺,以及不适用的处理方式。
8.《办法》明确监督、施行时间,体现在第十一条、第十三条中。
五、解读机关和解读人及咨询电话
解读机关:宣城市司法局
解读人:胡俊
政策咨询服务电话:0563-30183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