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市司法局> 政策解读> 上级政策解读
索引号: 113417000032450110/202206-00067 组配分类: 上级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市司法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名称: 《关于严格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开展亲子鉴定业务有关工作的通知》解读 文号:
发布日期: 2022-06-09
索引号: 113417000032450110/202206-00067
组配分类: 上级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市司法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名称: 《关于严格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开展亲子鉴定业务有关工作的通知》解读
文号:
发布日期: 2022-06-09
《关于严格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开展亲子鉴定业务有关工作的通知》解读
发布时间:2022-06-09 17:42 来源:市司法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2021年1月21日,省司法厅办公室印发《关于严格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开展亲子鉴定业务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就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为进一步严格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开展亲子鉴定业务,切实维护行业公信力,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根据《司法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开展亲子鉴定业务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司办通〔2020〕100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起草了《通知》。

二、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对亲子鉴定业务的委托受理程序、用途、检材提取程序、检材流转程序、档案管理以及宣传等进行明确,并要求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一是严格规范亲子鉴定委托受理程序。《通知》对委托受理程序予以明确。包括不得违规受理委托,不得违规设点,以及接受个人委托时所需办理的程序。

二是严格审查亲子鉴定用途。《通知》要求鉴定机构严格审查委托事项、鉴定材料,亲子鉴定当事人必须全部到场,并重点对亲子鉴定用途和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进行审查。

三是严格核实当事人的身份信息。《通知》要求鉴定机构应当运用人脸识别、指纹识别等方式核实身份,身份信息存疑或无法核实的,不得鉴定。

四是严格检材提取、流转程序以及档案管理。《通知》对检材的提取场所、方式及鉴定人亲自提取检材做出明确要求,并对检材的流转程序以及档案管理方式予以明确。

五是严格规范亲子鉴定业务宣传。鉴定机构不得利用网络、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体进行宣传或招揽业务、代理人等,禁止发布相关信息的广告

六是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通知》要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严格履行监管职责,健全受理委托规则,严厉打击“司法黄牛”,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附件:安徽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严格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开展亲子鉴定有关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严格规范司法鉴定机构

开展亲子鉴定业务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市司法局:
    为进一步严格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开展亲子鉴定业务,切实维护行业公信力,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根据《司法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开展亲子鉴定业务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司办通〔2020]100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规范亲子鉴定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开展亲子鉴定业务的制度规定

    各地要切实采取有力有效措施,严格落实《司法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开展亲子鉴定业务有关工作的通知》(司办通[2016]40号)各项要求,指导、监督司法鉴定机构规范开展亲子鉴定业务。
    (一)严格规范亲子鉴定委托受理程序。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受理亲子鉴定委托,不得委托其他司法鉴定机构或单位、个人代为受理亲子鉴定委托,不得利用医院、中介组织或者个人等招揽业务,不得违规设立服务点、采血点、接案点、代办点等。司法鉴定机构原则上只接受司法办案机关、民政、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的亲子鉴定委托,一般不接受个人委托。司法鉴定机构接受个人委托亲子鉴定业务的,应当在受理后2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市司法局报备。
    (二)严格审查亲子鉴定用途。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对委托事项、鉴定材料等进行严格审查,审慎受理涉及婚姻、子女抚养权及财产纠纷的亲子鉴定业务。接受个人委托亲子鉴定业务的,亲子鉴定当事人(生父或母、孩子、被检父或母,下同)必须全部到场。鉴定机构应当重点审查鉴定用途和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并由成年当事人或其监护人对委托事项进行签字确认。发现鉴定用途不合法、违背社会公德或者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的,不得受理。

(三)严格核实当事人的身份信息。除委托单位另有要求外,司法鉴定机构核对当事人身份信息应当全过程录像。有条件的可以利用人脸识别、指纹识别等方式。身份信息无法核实或者经核实身份信息存疑的,不得开展鉴定工作。符合条件受理的,应当要求成年当事人或其监护人对身份信息真实性作出书面承诺。
    
(四)严格检材提取程序。除委托单位另有要求外,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当事人本人到司法鉴定机构提取检材要求,并对提取检材全程录像。当事人确有困难无法到司法鉴定机构而需要外出提取检材的,必须指派至少二名本机构的工作人员,其中至少一名应为承办该鉴定委托的司法鉴定人,并全程录像。严禁司法鉴定人助理或其他工作人员或个人单独提取检材,严禁通过邮寄、快递、当事人自行送检等方式获取检材。
   
 (五)严格检材流转程序。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对检材进行唯一性标识,并对检材的接收、内部传递、处置、存储、保留、返还和清理等流转过程全程记录,确保“保管链”记录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六)严格鉴定档案管理。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按照《安徽省司法鉴定业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将鉴定委托书、被鉴定人及监护人身份信息、鉴定收费发票(复印件)及鉴定活动的完整记录等鉴定文书和材料全部归入鉴定档案,妥善保存。
   
 (七)严格规范亲子鉴定业务宣传。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严格规范业务宣传,不得利用网络、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体进行宣传或招揽业务、代理人等,禁止发布隐私亲子鉴定、个人亲子鉴定、个人亲子检测、司法亲子鉴定、孕期亲子检测或邮寄、快递检材等内容的广告。
   
 二、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一)严格履行监管职责。各市司法局要严格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勇于担当作为,全面梳理、排查和倒查在清理整顿、投诉处理、群众举报、媒体报道等发现的亲子鉴定违法违规问题及线索,填报问题清单,逐一进行销号处理。
    (二)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开展亲子鉴定业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一律先暂停执业,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于存在问题的要及时进行整改,能立即整改的要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限期整改。对已经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的,立即暂停执业,责令限期整改,在规定期限内仍不符合要求的,坚决注销。
   (三)严厉打击“司法黄牛”。各市司法局要加大对亲子鉴定等重点领域的监督力度,坚决禁止“司法黄牛”在单方委托鉴定中的“暗箱”操作。要大力加强与公安、民政、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的协调联动,在信息共享、信用约束、投诉举报等方面开展协作,共同完善监管机制,开展集中专项打击和联合执法检查,坚决铲除其滋生土壤。要加快推进信息化建设,提升信息化监管水平,实施鉴定受理、鉴定过程、鉴定意见审核签发等各环节的全过程留痕、全流程监管。严禁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与“司法黄牛”进行接触,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一律暂停执业,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三、及时稳妥处置相关舆情

要严格落实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牢牢把握意识形态阵地主导权。要切实加强司法鉴定舆情监测,及时发现苗头线索,强化预知预测,完善应急预案,认真落实舆情工作“三同步”原则,依法及时妥善处置司法鉴定舆情。要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及时发布政策和监管信息,宣传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保障群众合法权益。要主动弘扬正能量,开展主题宣讲教育活动和新闻宣传、网络宣传,广泛宣传司法鉴定工作取得的新进展新成效,营造行业健康发展氛围。各市可以结合本地实际,细化司法鉴定机构开展亲子鉴定业务的监管措施。贯彻执行中遇到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省司法厅。

安徽省司法厅办公室

2021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