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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00032450110/202301-00014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市司法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名称: 宣城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3年1月20日) 文号: 宣司罚决〔2023〕1号
发布日期: 2023-01-28
索引号: 113417000032450110/202301-00014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市司法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名称: 宣城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3年1月20日)
文号: 宣司罚决〔2023〕1号
发布日期: 2023-01-28
宣城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3年1月20日)
发布时间:2023-01-28 09:24 来源:市司法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当事人:安徽宣正司法鉴定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43************692;法人代表:俞子龙;机构住所地:宣城市鸿越大道与景德路交叉口(欧麦红装饰五楼)。

本机关在办理宁国安宁中医医院投诉事项过程中查明:安徽宣正司法鉴定中心在涉及叶露死亡原因鉴定相关投诉事项调查处理过程中,存在以下违法事实:1.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交了无法证明真实性的材料,即安徽永泰司鉴所[2019]病鉴字第10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2.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的皖中天司鉴[2019]病鉴第24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与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合谋将该份鉴定意见书形成日期等提前,以逃避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3.在司法行政部门调查处理过程中,进行了部分不实陈述。以上事实,有相关询问笔录以及书证等证实。

本机关认为,安徽宣正司法鉴定中心上述行为符合《安徽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十)项规定之情形,应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2022年11月2日,本机关向安徽宣正司法鉴定中心发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宣司鉴罚告〔2022〕1号),于次日送达。安徽宣正司法鉴定中心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辨。

依据《安徽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十)拒绝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向其提供虚假材料的”,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对安徽宣正司法鉴定中心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 日内向宣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个月内向宣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宣城市司法局              

2023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