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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00032450110/202303-00044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宣城市司法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名称: 宣城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3年3月8日) 文号: 宣司罚决〔2023〕4号
发布日期: 2023-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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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宣城市司法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名称: 宣城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3年3月8日)
文号: 宣司罚决〔2023〕4号
发布日期: 2023-03-09
宣城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3年3月8日)
发布时间:2023-03-09 09:57 来源:宣城市司法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当事人:毛可明;工作单位及职务:安徽师阳安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执业律师;执业证号:1**************49。

本机关在收到宣城市纪委监委《关于移送相关问题线索的函》后,即开展立案调查。经调查查明,毛可明在律师执业过程中,存在以下违法事实:2016至2018年间,与时任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的胡某有不正当的经济往来,先后4次送给胡某人民币15万元及烟酒等物。    

认定以上违法事实的依据:1.宣城市纪委监委《关于移送相关问题线索的函》;2.市纪委监委询问笔录;3.宣城市司法局调查笔录;4.毛可明本人的检讨书。

本机关于2023年2月10日向当事人毛可明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宣司律罚告〔2023〕1号),依法告知了当事人存在的违法事实、拟给予的行政处罚及其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所享有的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权利。当事人在收到本机关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后的规定期限内,未向本机关申请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条第(五)项规定之情形,应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参照《安徽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18版)》第一项第11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律师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裁量阶次:较重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对案件办理造成较大负面影响,或者给当事人、第三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较大损失,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重情形的)。处罚基准:停止执业9个月以上1年以下,没收违法所的,并可以处2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及《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律师有《律师法》第四十九条以及本办法第十四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由司法行政机关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行政处罚如下:

1.责令改正;2.停止执业十个月;3.罚款人民币三万元。

停止执业期限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计算,被处罚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宣城市非税管理账户(户名:宣城市财政局,账号:3**************32358,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宣城状元路支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宣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宣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宣城市司法局               

2023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