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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00032450110/202306-00037 组配分类: 意见反馈
发布机构: 宣城市司法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名称: 《宣城市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规定(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采纳情况说明 文号:
发布日期: 2023-06-30
索引号: 113417000032450110/202306-00037
组配分类: 意见反馈
发布机构: 宣城市司法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名称: 《宣城市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规定(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采纳情况说明
文号:
发布日期: 2023-06-30
《宣城市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规定(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采纳情况说明
发布时间:2023-06-30 16:20 来源:宣城市司法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宣城市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规定(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采纳情况说明
文内容 意见内容 采纳情况 备注
第二条 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接受法治宣传教育是公民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
法治宣传教育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执法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法治宣传教育规划、年度计划和普法责任清单,并将责任落实到内部机构,做好本系统、本领域的普法工作。
建议:接受法治宣传教育并非宪法规定的公民应尽的权利和义务。 已采纳 修改为:
第三条   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应当接受法治宣传教育,国家工作人员和青少年是法治宣传教育的重点对象。
第五条 法治宣传教育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执法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和普法责任清单制度。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法治宣传教育的对象是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重点对象是担任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和青少年。 建议:八五普法规划中,重点普法对象为国家工作人员,不局限于领导干部。 已采纳 见第三条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法治宣传教育,主要包括下列工作:
(一)宣传习近平法治思想;
(二)宣传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内容,普及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基本知识;
(三)宣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全社会营造和培养自觉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法治氛围和法治习惯;
(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进法治建设与道德建设相结合;
(五)宣传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
(六)宣传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普法等法治实践及其成果,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建议加入党内法规以及地方性法规、规章内容。 已采纳 修改为: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法治宣传教育,主要包括下列工作:
 (一)宣传习近平法治思想;
 (二)宣传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 本内容,普及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基本知识;
 (三)宣传党内法规,强化党员干部法治意识;宣传地方性法规、规章,加快地方性特色法治进程;
 (四)宣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全社会营造和培养自觉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法治氛围和法治习惯;
 (五)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进法治建设与道德建设相结合;
 (六)宣传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
 (七)宣传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普法等法治实践及其成果,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法治宣传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督促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依法履行法治宣传教育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按照规定组织推动和落实法治宣传教育工作任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上级人民政府的部署和有关部门的要求,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指导、支持村(居)民委员会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法治宣传教育日常工作,履行制定并组织实施法治宣传教育规划和年度计划,协调、指导、检查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总结推广法治宣传教育经验等职责。
建议:将第二条第三款的内容放在本条。 已采纳,将原第二条第三款的内容放在本条第三款。 修改为: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法治宣传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督促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依法履行法治宣传教育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按照规定组织推动和落实法治宣传教育工作任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法治宣传教育日常工作,履行制定并组织实施法治宣传教育规划和年度计划,协调、指导、检查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总结推广法治宣传教育经验等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法治宣传教育规划、年度计划和普法责任清单,并将责任落实到内部机构,做好本系统、本领域的普法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上级人民政府的部署和有关部门的要求,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指导、支持村(居)民委员会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本级法治宣传教育工作领导小组报告上一年度普法责任清单的执行情况。普法责任清单应当明确法治宣传教育的重点内容、重点对象、主要形式、时间安排以及责任人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对本系统、本领域的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开展检查、督导。
建议:将第二款和第一款合并,并简化。 已采纳 修改为: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对本系统、本领域的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开展检查、督导,并在每年1月31日前,向本级法治宣传教育工作领导小组报告上一年度普法责任清单的执行情况。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应当结合12月4日国家宪法日、4月15日国家安全宣传教育日开展宪法和国家安全法治宣传教育活动;应当在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日、国家规定的纪念日或者主题日期间,集中组织开展相应的法治宣传教育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单位,根据国家和省确定的重大决策部署、重点工作以及重大专项活动,组织开展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和经验成果的法治宣传教育活动。
建议:国家宪法日应单独列出,但其他宣传日可否与宪法并列列出。 已采纳 修改为: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应当结合12.4国家宪法日开展宪法宣传教育活动;应当在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日、国家规定的纪念日或者主题日期间,集中组织开展相应的法治宣传教育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单位,根据国家和省确定的重大决策部署、重点工作以及重大专项活动,组织开展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和经验成果的法治宣传教育活动。
第十一条 确定每年12月份为机关集中学法月,各级人民政府及工作部门应当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集体学法制度,落实领导干部任职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并把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以及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作为考核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
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当将公共法律知识和履行职责相关的法律知识列入公务员培训内容,并将依法行政能力纳入公务员考核内容。
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通过组织年度法律知识考试、法治讲座、旁听案件庭审等方式,提高工作人员法治素养和依法办事能力。
建议:机关学法月应单列为一条。 已采纳,将机关学法月单列为第十二条,并将原第十一条第三款内容放入第十二条。 修改为: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工作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集体学法制度,落实领导干部任职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并把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以及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作为考核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
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当将公共法律知识和履行职责相关的法律知识列入公务员培训内容,并将依法行政能力纳入公务员考核内容。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工作部门应当在每年12月份开展机关集中学法月活动,通过组织年度法律知识考试、法治讲座、旁听案件庭审等方式,提高国家工作人员法治素养和依法办事能力。
第十四条 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制定后,可以通过举办新闻发布会、发布立法解读等形式开展实施前的宣传,增进社会公众对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理解。 建议:采用“实施部门应当通过举办新闻发布会、发布立法解读等形式开展实施前的宣传”的描述方式 已采纳 修改为:
第十五条 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制定后,实施部门应当通过举办新闻发布会、发布立法解读等形式开展实施前的宣传,增进社会公众对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理解。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许可、行政给付、行政确认等依申请行政行为时,应当通过告知、提示等形式开展相关业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宣传教育。
行政执法主体及其工作人员依职权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行为时,应当对案件事实、证据、程序和法律适用等进行释法析理。
律师、公证员、人民调解员、仲裁员、法律援助人员、司法鉴定人员在办理案件或者提供法律服务时,应当就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释法析理。
行政执法主体、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定期通过政府网站或者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等发布本系统、本领域典型案例,利用典型案例或者事件及时向公众进行法律解读。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以案释法工作的指导和统筹,完善典型案例发布平台和典型案例资源库。
建议:第四款市司法行政部门应该写为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 已采纳 修改为: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许可、行政给付、行政确认等依申请行政行为时,应当通过告知、提示等形式开展相关业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宣传教育。
行政执法主体及其工作人员依职权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行为时,应当对案件事实、证据、程序和法律适用等进行释法析理。
律师、公证员、人民调解员、仲裁员、法律援助人员、司法鉴定人员在办理案件或者提供法律服务时,应当就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释法析理。
行政执法主体、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定期通过政府网站或者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等发布本系统、本领域典型案例,利用典型案例或者事件及时向公众进行法律解读。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以案释法工作的指导和统筹,完善典型案例发布平台和典型案例资源库。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应当通过其在政务服务场所设置的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设施设备,以及政府网站或者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法治宣传教育服务。
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智慧普法平台建设,利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促进法治宣传教育资源共建共享,推进法治宣传教育数字化、网络化和智能化。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开设专业性网站、新媒体账号开展法治宣传教育,传播社会主义法治文化。
建议:第二款市司法行政部门应该写为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 已采纳 修改为: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应当通过其在政务服务场所设置的公共查阅室、资料取阅处、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设施设备,以及政府网站或者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法治宣传教育服务。
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智慧普法平台建设,利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促进法治宣传教育资源共建共享,推进法治宣传教育数字化、网络化和智能化。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开设专业性网站、新媒体账号开展法治宣传教育,传播社会主义法治文化。
第十九条 公共设施建设以及公共空间利用,应当因地制宜,体现法治文化元素。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司法行政、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公园、广场、绿地和标志性建筑等公共场所法治宣传教育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维护,提升法治宣传教育设施的法治文化内涵和利用效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对公共法治宣传教育设施的分布情况以及主题、特色等进行调查。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公共法治宣传教育设施名录,并向社会公布。
鼓励单位和个人将其具有法治宣传教育功能的场所、设施设备等申报纳入公共法治宣传教育设施名录。
建议:第二款自然资源应该写为自然资源规划,第三款市司法行政部门应该写为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 已采纳 修改为:
第二十条 公共设施建设以及公共空间利用,应当因地制宜,体现法治文化元素。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司法行政、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公园、广场、绿地和标志性建筑等公共场所法治宣传教育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维护,提升法治宣传教育设施的法治文化内涵和利用效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对公共法治宣传教育设施的分布情况以及主题、特色等进行调查。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公共法治宣传教育设施名录,并向社会公布。
鼓励单位和个人将其具有法治宣传教育功能的场所、设施设备等申报纳入公共法治宣传教育设施名录。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司法行政等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加强法治文化建设,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法治文艺创作和展演,推动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创新,推进法治文化与地域文化、行业文化、民俗文化融合,丰富“宣法扬德护民兴城”法治文化内涵。 建议:将民俗文化改为红色文化 已采纳 修改为: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加强法治文化建设,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法治文艺创作和展演,推动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创新,推进法治文化与地域文化、行业文化、红色文化融合,丰富“宣法扬德护民兴城”法治文化内涵。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法治宣传教育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可以通过委托创作、委托宣传推广等方式为法治宣传教育作品创作、产品研发和开展活动提供支持,并依照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向社会公开相关情况。
建议:第一款中加入“并建立经费保障动态调整机制”。第二款应单列为一条,“并依照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向社会公开相关情况”删除,相关情况根据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公开。 已采纳 修改为: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法治宣传教育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并建立经费保障动态调整机制。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可以通过委托创作、委托宣传推广等方式为法治宣传教育作品创作、产品研发和开展活动提供支持。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加强法治宣传教育人才队伍建设,优化人才队伍结构,建立健全由法律教育工作者、法律实务工作者等组成的法治宣传教育队伍,推进法治宣传教育专家库建设。
鼓励法律教育工作者、法律实务工作者、法律专业学生等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志愿服务。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单位,按照有关志愿服务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法治宣传教育志愿者培训、激励和管理制度。
建议:第二款市司法行政部门应该写为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 已采纳 修改为: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加强法治宣传教育人才队伍建设,优化人才队伍结构,建立健全由法律教育工作者、法律实务工作者等组成的法治宣传教育队伍,推进法治宣传教育专家库建设。
鼓励法律教育工作者、法律实务工作者、法律专业学生等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志愿服务。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单位,按照有关志愿服务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法治宣传教育志愿者培训、激励和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法治宣传教育实施情况纳入年度法治建设考核内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可以对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进度、质量、效果等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可以作为改进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和考核的重要参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开展公民法治素养评估工作。
建议:第一款改为“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实施年度考核和定期评估验收。”第二、三款应单列为一条。 已采纳 修改为:
第二十五条 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实施年度考核和定期评估验收。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可以对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进度、质量、效果等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可以作为改进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和考核的重要参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开展公民法治素养评估工作。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守法普法协调机构的办事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制发法治宣传教育改进建议书:
(一)未落实普法责任制规定的工作任务的;
(二)未履行重大决策、重点工作以及重大专项活动确定的法治宣传教育工作任务的。
有关部门、单位应当自收到改进建议书之日起30日内反馈改进情况;未按照要求改进工作的,法治宣传教育工作领导机构可以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政务处分或者处分。
建议:守法普法协调机构的办事机构为内部协调机构,不对外制发建议书。
建议:增加一条关于表彰奖励的条款
已采纳 修改为: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情况,制发法治宣传教育改进建议书:
(一)未落实普法责任制规定的工作任务的;
(二)未履行重大决策、重点工作以及重大专项活动确定的法治宣传教育工作任务的。
有关部门、单位应当自收到改进建议书之日起30日内反馈改进情况;未按照要求改进工作的,可以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给予表彰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