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政〔2023〕3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宣城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规定》已经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宣城市人民政府
2023年7月4日
宣城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了适应行政复议工作需要,明确宣城市人民政府与市政府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和工作程序,提高行政复议工作效率,依法、准确、及时审理行政复议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中共宣城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关于印发<宣城市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宣法发〔2022〕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政府是依法受理复议申请、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
市司法局(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复议办”)是市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行政复议法》第三条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的职责。市司法局局长、分管行政复议案件的副局长分别兼任市政府复议办主任、副主任。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市长是行政复议机关的法定代表人,负责对复议案件的审理、复议工作的有关事宜作出决定。
市长可授权分管复议案件的副市长或者市政府复议办主任对复议案件的有关事宜进行处理。
第四条 下列行政复议案件由市政府复议办报请市长作出决定:
(一)涉及国家安全、重大公共利益或社会高度关注的;
(二)涉外、涉港澳台的;
(三)涉及土地房屋征收和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四)其他重要复议案件。
前款规定以外的复议案件,市政府复议办提出撤销、变更、确认违法、责令履行法定职责等审查意见的,市长授权分管行政复议案件的副市长作出决定。
第五条 下列行政复议案件,市长授权市政府复议办主任作出决定:
(一)依法应当维持的一般复议案件;
(二)因处理期限、通知、送达等程序轻微违法,但不影响行政行为效力,需依法确认行政行为违法的复议案件。
前款第(二)项规定的行政复议案件,市政府复议办根据市长授权作出决定后,应及时将行政复议决定书报市政府备案。
第六条 市政府复议办认为疑难、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可以适用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机制为复议决定提供咨询、论证意见。行政复议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和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规则由市政府复议办拟定报市政府同意后印发执行。
第七条 市政府复议办具体办理下列行政复议日常事务:
(一)接待来访,解答有关行政复议方面的问题;
(二)接受和审查申请人向市政府提出的复议申请,并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三)负责复议案件的全面调查审理;
(四)决定终止复议、中止复议、延长复议期限、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
(五)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接受、提出、转送对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有关规定的审查意见和审查申请;
(六)对市政府有权处理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市政府作出处理;
(七)对本规定第四条所列范围的复议案件提出复议决定意见报市政府;
(八)根据本规定第五条的规定,代表市政府作出复议决定;
(九)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无正当理由不受理复议申请的行为,代表市政府责令其受理,必要时可以直接受理;
(十)被申请人不履行或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的,代表市政府责令其限期履行;
(十一)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市政府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的,代表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或机关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二)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为向有关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十三)办理因不服市政府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组织办理未经复议直接以市政府为被告的行政应诉事项和以市政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赔偿事项;
(十四)指导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
(十五)其他行政复议应诉事项;
涉及重大、敏感案件的处理问题,市政府复议办应当及时请示市政府。
第八条 除不予受理、简易案件外,行政复议案件原则上实行合议组合议制审理,合议组由三名以上单数行政复议员组成。行政复议员由市政府复议办提名,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政府任命。
行政复议案件推行繁简分流机制审理,对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可适用参审评议机制审理。繁简分流、参审评议审理制度由市政府复议办另行研究制定。
第九条 申请人提出对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有关规定要求审查的申请,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对国务院部门规定和省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规定的审查申请,由市政府复议办以市政府名义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
(二)对市政府及所属工作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审查申请,由市政府复议办负责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市政府。
第十条 市政府复议办在复议审查中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不合法,该依据为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务院规定的依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该依据为国务院部门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依本规定第八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有关行政机关和纪检监察机关接到市政府复议办依据本规定第七条第(十二)项提出的处理建议,应当依法作出处理。
第十二条 根据本规定提请市长决定的复议案件,市政府复议办应于案件审理期限届满15日前将有关结案材料报市长审查作出决定。
第十三条 根据本规定由市政府复议办作出决定的复议案件,市政府复议办应自受理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需要延长复议期限的,经市政府复议办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30日。
第十四条 复议决定书和其他复议文书由市政府复议办统一制作,并送达当事人。
第十五条 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行政复议告知书、行政复议调解书、责令履行行政复议决定通知书、行政复议意见书、行政复议决定书、不予受理决定书、决定延期通知书、停止执行通知书等加盖“宣城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
行政复议补正通知书、中止审理通知书、恢复审理通知书、行政处分建议书、行政复议建议书等加盖“宣城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印章。
第十六条 市政府复议办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和行政应诉活动所需经费,由市财政部门列入预算,给予保障。
第十七条 本规定具体实施方面的问题由市政府复议办负责解释。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对本规定所涉事项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关于印发宣城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宣政〔2006〕3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