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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宣城市司法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名称: 【文字解读】《宣城市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办法(试行)》解读方案 文号:
发布日期: 2023-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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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宣城市司法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名称: 【文字解读】《宣城市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办法(试行)》解读方案
文号:
发布日期: 2023-07-10
【文字解读】《宣城市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办法(试行)》解读方案
发布时间:2023-07-10 16:31 来源:宣城市司法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宣城市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办法(试行)》解读方案


宣城市司法局

 

一、解读提纲

(一)起草背景和依据。

《安徽省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73号)中规定“行政执法辅助人员可以协助行政执法人员从事执法辅助性工作。行政执法辅助人员适用岗位、身份性质、职责权限、权利义务、聘用条件和程序,由省行政执法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作出具体规定”。中央依法治国办于2023年5月下发的《市县法治政府建设示范指标体系申报指南(2023年版)》中要求“健全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得到规范,执法辅助人员适用岗位、身份性质、职责权限、权利义务、聘用条件和程序均已明确”,并以在2023年6月底前“提供本地区制定或执行的关于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的文件”为得分依据。

目前,我市行政执法辅助人员主要集中在公安、交通、乡镇综合执法等执法领域。因我市执法辅助人员的管理缺少统一规范,存在执法辅助人员身份性质模糊、权利义务不清晰、权益保障不明确等问题,影响执法辅助人员群体工作积极性和队伍稳定性。且行政执法机关对执法辅助人员的管理培训不到位,导致执法辅助人员能力相对欠缺、执法水平有待提升,责任追究也缺乏刚性制度支撑,存在一定行政风险。因此,为进一步加强对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辅助行为,深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有必要及时制定出台《办法》。

(二)起草过程。

我局在学习借鉴外地先进经验和做法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办法》初稿。6月2日,书面向各县市区政府、41家市直有关单位征求意见,并于6月8日组织15家重点部门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共收到意见15条,采纳8条,不同意见已经过沟通协商达成一致。6月9日,经市司法局局长办公会集体审议通过。6月12日,通过合法性审查。6月13日,市政府办公室召开征求意见协调会,进一步协调各方意见。6月14日,通过合规性审查。6月19日,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三)制定意义

为了加强对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辅助行为,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安徽省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四)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了身份性质和考核监督。行政执法辅助人员不具有独立的行政执法资格,行政执法辅助人员履行职责产生的法律后果由所在行政执法机关承担。行政执法机关使用、管理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核。
    二是明确了招聘条件和禁止情形。招聘条件包括: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特殊行政执法辅助岗位可以适当降低或者提高学历条件等。禁止情形包括: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公职人员因违纪违法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开除或者辞退的,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等。
    三是明确了权利义务。权利包括:依法获得工作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参加岗位所需业务知识的教育培训;对行政执法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等。义务包括:遵守工作纪律;服从行政执法机关管理,听从现场行政执法人员指挥;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仪容仪表和标识佩戴等行为规范;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等。
    四是明确了经费保障和表彰奖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使用所需经费与行政执法人员相关经费统筹安排。行政执法辅助人员参照本市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险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享受相应待遇,并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辅助人员工作表现突出、成绩显著或者有突出事迹的,行政执法机关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五)保障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使用所需经费与行政执法人员相关经费统筹安排。行政执法辅助人员参照本市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险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享受相应待遇,并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政策咨询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联系人:市司法局行政执法协调监督科,周颖

联系方式:0563-3028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