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宣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修改)》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0-12-05 11:31
来源: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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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改原因和依据
《宣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3月30日宣城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令公布,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2020年4月29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章就生活垃圾管理进行规定并设置了法律责任。2020年12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就长江流域河湖管理范围内处理固体废物作了相关规定。为与上位法保持一致,根据《2021年度市政府规章制定计划》(宣政办秘〔2021〕6号)要求,由我局牵头对《宣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的部分内容进行修改,以适应新形势下生活垃圾管理需求。
二、修改意义和总体考虑
对《办法》的部分内容进行修改,是我市进一步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适应新形势下行政立法工作需求。
三、修改的研判和起草过程
上述修改意见,已经征求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有关单位、园区管理机构等单位意见,并根据征求意见情况进行修改完善。2021年11月9日,雷江升副秘书长主持召开会前协调会协调一致,并通过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
四、工作目标
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五、主要修改内容
1.在第十四条增设第二款“禁止在长江流域等河湖管理范围内倾倒、填埋、堆放、弃置、处理生活垃圾”。
2.将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按照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投放责任人规定的时间、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不得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
3.将第三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随意倾倒、抛撒、堆放、焚烧生活垃圾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下罚款”。
六、创新举措
(一)为加强长江流域等河湖生态环境修复,保护生态安全,在第十四条增设第二款“禁止在长江流域等河湖管理范围内倾倒、填埋、堆放、弃置、处理生活垃圾”。
(二)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固体废物污染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将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按照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投放责任人规定的时间、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不得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第三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随意倾倒、抛撒、堆放、焚烧生活垃圾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七、保障措施
(一)加快分类设施建设
科学设置分类投放设施、合理布局分类收集点、加快配套分类运输系统、加快分类处理设施建设。
(二)加强垃圾全链条管理
推进源头减量、规范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规范生活垃圾分类运输、规范生活垃圾分类处置、加强分类处理产品资源化利用。
(三)推动全民参与
广泛开展宣传、以社区为基础、以学校为重点、以示范为引领、调动社会力量、因地制宜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分类。
(四)完善配套政策
加快生活垃圾管理立法、完善垃圾收费机制。
八、下一步工作
一是对照《安徽省2021年度全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重点项目计划》,进一步加快推进餐厨垃圾“收运处”项目建设。确保2021年底项目建成运行,实现市本级及泾县、郎溪厨垃圾收处有终端。
二是根据《宣城市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意见》,督导宣州区、市经开区继续加快推进鳌峰、西林、济川、敬亭山、向阳、双桥、飞彩街道办事处各垃圾分类示范社区建设,为2022年实现市区垃圾分类全覆盖奠定基础。
三是统筹协调旌德、绩溪两县城乡生活垃圾由填埋向焚烧过度,力争2021 年底全市生活垃圾实现“全焚烧”、“零填埋”。
九、解读机关和解读人及咨询电话
解读机关:宣城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解读人:龚丁丽
政策咨询服务电话:0563-28331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