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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00032450110/202408-00024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宣城市司法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名称: 宣城市司法局行政处罚目录 文号:
发布日期: 2024-08-15
索引号: 113417000032450110/202408-00024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宣城市司法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名称: 宣城市司法局行政处罚目录
文号:
发布日期: 2024-08-15
宣城市司法局行政处罚目录
发布时间:2024-08-15 15:33 来源:宣城市司法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序号 项目名称 权力类型 实施依据 实施条件 程序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1 对以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安徽省公证条例》 公证机构或公证员有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立案-调查-处罚-结案 对应该给予处罚的不予处罚,或无法定理由的减轻处罚 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党纪政纪处分
2 对私自出具公证书的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安徽省公证条例》 公证机构或公证员有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立案-调查-处罚-结案 对应该给予处罚的不予处罚,或无法定理由的减轻处罚 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党纪政纪处分
3 对律师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律师法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一)在律师事务所执业的同时又在其他律师事务所或者社会法律服务机构执业的;  (二)在获准变更执业机构前以拟变更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名义承办业务,或者在获准变更后仍以原所在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名义承办业务的。 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对发现的、接到举报律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需要给予处罚的,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拟给予处罚的案件,指定二名律师管理执法人员负责。案件调查人员应当严格遵循程序,保障当事人的权利,保守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撰写调查报告。
3.审查阶段责任:对当事人违法的事实和证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制发《行政处罚权利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的事实和证据、处罚的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对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申请听证的,依法组织听证会,撰写听证报告)。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办理执行手续;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因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没有正确行使行政处罚权,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使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 对律师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律师法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一)违反统一接受委托规定或者在被处以停止执业期间,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的;(二)违反收费管理规定,私自收取、使用、侵占律师服务费以及律师异地办案差旅费用的;(三)在律师事务所统一收费外又向委托人索要其他费用、财物或者获取其他利益的;(四)向法律援助受援人索要费用或者接受受援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对发现的、接到举报律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需要给予处罚的,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拟给予处罚的案件,指定二名律师管理执法人员负责。案件调查人员应当严格遵循程序,保障当事人的权利,保守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撰写调查报告。
3.审查阶段责任:对当事人违法的事实和证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制发《行政处罚权利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的事实和证据、处罚的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对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申请听证的,依法组织听证会,撰写听证报告)。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办理执行手续;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因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没有正确行使行政处罚权,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使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 对律师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等九类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律师法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一)在承办代理、辩护业务期间,以影响案件办理结果为目的,在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场所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或者其他有关工作人员的;  (二)利用与法官、检察官、仲裁员或者其他有关工作人员的特殊关系,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三)以对案件进行歪曲、不实、有误导性的宣传或者诋毁有关办案机关和工作人员以及对方当事人声誉等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 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对发现的、接到举报律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需要给予处罚的,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拟给予处罚的案件,指定二名律师管理执法人员负责。案件调查人员应当严格遵循程序,保障当事人的权利,保守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撰写调查报告。
3.审查阶段责任:对当事人违法的事实和证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制发《行政处罚权利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的事实和证据、处罚的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对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申请听证的,依法组织听证会,撰写听证报告)。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办理执行手续;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因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没有正确行使行政处罚权,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使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 对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律师法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 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对发现的、接到举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需要给予处罚的,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拟给予处罚的案件,指定二名管理执法人员负责。案件调查人员应当严格遵循程序,保障当事人的权利,保守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撰写调查报告。
3.审查阶段责任:对当事人违法的事实和证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制发《行政处罚权利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的事实和证据、处罚的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对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申请听证的,依法组织听证会,撰写听证报告)。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办理执行手续;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6.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干预公证机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行为的。
7.因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没有依法及时处罚违法行为,影响公证秩序,使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 对律师事务所违反规定接受委托、收取费用等八类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律师法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一)违反规定不以律师事务所名义统一接受委托、统一收取律师服务费和律师异地办案差旅费,不向委托人出具有效收费凭证的;(二)向委托人索要或者接受规定、合同约定之外的费用、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三)纵容或者放任本所律师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 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1.立案阶段责任:对发现的、接到举报律师事务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需要给予处罚的,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拟给予处罚的案件,指定二名管理执法人员负责。案件调查人员应当严格遵循程序,保障当事人的权利,保守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撰写调查报告。
3.审查阶段责任:对当事人违法的事实和证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制发《行政处罚权利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的事实和证据、处罚的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对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申请听证的,依法组织听证会,撰写听证报告)。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办理执行手续;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因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没有正确行使行政处罚权,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使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 对律师因违反《律师法》规定,在受到警告处罚后一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警告处罚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律师法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律师在受到警告处罚后一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警告处罚情形的 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对发现的、接到举报律师事务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需要给予处罚的,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拟给予处罚的案件,指定二名管理执法人员负责。案件调查人员应当严格遵循程序,保障当事人的权利,保守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撰写调查报告。
3.审查阶段责任:对当事人违法的事实和证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制发《行政处罚权利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的事实和证据、处罚的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对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申请听证的,依法组织听证会,撰写听证报告)。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办理执行手续;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因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没有正确行使行政处罚权,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使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超越业务范围和诉讼代理执业区域等二十种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 (一)超越业务范围和诉讼代理执业区域的;(二)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三)曾担任法官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的;(四)冒用律师名义执业的;(五)同时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的;(六)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七)明知委托人的要求是非法的、欺诈性的,仍为其提供帮助的;(八)在代理活动中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滥用代理权,侵犯被代理人合法利益的;(九)在同一诉讼、仲裁、行政裁决中,为双方当事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理的;(十)不遵守与当事人订立的委托合同,拒绝或者疏怠履行法律服务义务,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十一)在调解、代理、法律顾问等执业活动中压制、侮辱、报复当事人,造成恶劣影响的;(十二)不按规定接受年度考核,或者在年度考核中弄虚作假的;(十三)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十四)以影响案件审判、仲裁或者行政裁定结果为目的,违反规定会见有关司法、仲裁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或者向其请客送礼的;(十五)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或者私自收取费用,或者向委托人索要额外报酬的;(十六)在代理活动中收受对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财物或者与其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十七)违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有关制度规定,干扰或者阻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正常进行的;(十八)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的;(十九)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故意协助委托人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二十)向有关司法人员、仲裁员或者行政执法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向其行贿的;(二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上述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其改正。 1.立案阶段责任:对发现的、接到举报律师事务所违反《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需要给予处罚的,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拟给予处罚的案件,指定二名管理执法人员负责。案件调查人员应当严格遵循程序,保障当事人的权利,保守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撰写调查报告。
3.审查阶段责任:对当事人违法的事实和证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制发《行政处罚权利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的事实和证据、处罚的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对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申请听证的,依法组织听证会,撰写听证报告)。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办理执行手续;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因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没有正确行使行政处罚权,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使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超越业务范围和诉讼代理执业区域等十一种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 (一)超越业务范围和诉讼代理执业区域的;(二)违反规定不以基层法律服务所名义统一接受委托、统一收取服务费,不向委托人出具有效收费凭证的;(三)冒用律师事务所名义执业的;(四)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五)伪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本所执业证的;(六)违反规定变更本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合伙人、住所和章程的;(七)不按规定接受年度考核,或者在年度考核中弄虚作假的;(八)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处置本所资产的;(九)聘用未获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的人员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名义承办业务的;(十)放纵、包庇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违法违纪行为的;(十一)内部管理混乱,无法正常开展业务的;(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1.立案阶段责任:对发现的、接到举报律师事务所违反《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需要给予处罚的,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拟给予处罚的案件,指定二名管理执法人员负责。案件调查人员应当严格遵循程序,保障当事人的权利,保守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撰写调查报告。
3.审查阶段责任:对当事人违法的事实和证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制发《行政处罚权利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的事实和证据、处罚的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对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申请听证的,依法组织听证会,撰写听证报告)。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办理执行手续;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因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没有正确行使行政处罚权,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使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 对未经依法登记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安徽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机构或个人有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立案-调查-处罚-结案 对应该给予处罚的不予处罚,或无法定理由的减轻处罚 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党纪政纪处分
12 对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开展司法鉴定活动等十类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安徽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机构或个人有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立案-调查-处罚-结案 对应该给予处罚的不予处罚,或无法定理由的减轻处罚 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党纪政纪处分
13 对司法鉴定人超出登记执业类别执业等八类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安徽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机构或个人有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立案-调查-处罚-结案 对应该给予处罚的不予处罚,或无法定理由的减轻处罚 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党纪政纪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