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安徽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20号)和《安徽省司法厅关于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工作的通知》(皖司发〔2024]32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自2025年1月1日起,市政府及其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简称“三统一”)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登记。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起草的以市人民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文件,由市司法局先行统一认定是否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并出具意见,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统一登记。部门文件在起草机构完成起草后,由部门法制机构先行认定是否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并出具意见,部门办公(文秘)机构负责统一登记(多部门联合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牵头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下同),制定机关要按年度在部门门户网站公布本机关已经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统一编号。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办公(文秘)机构统一编号,编号由制定机关行政规范性文件缩写的拼音首字母、登记年份、制定机关代号、流水号组成,中间加“一”号连接,其中,市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缩写的拼音首字母为“XCSG”;登记年份用阿拉伯数字标识,末尾不加“年”;市级制定机关代号详见《市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及代号》(附件1);流水号每年从“01”开始编排,末尾不加“号”。文件编号标注在文件版记栏左上方,左空一字符,用四号新罗马字体,参见《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版记图例》(附件2)。
三、统一印发。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统一印发,及时通过政府、部门网站及政务新媒体等对外公布,并于报送备案时同步收录至安徽省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数据库,其中,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市司法局报送备案并收录,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报送备案并收录,各单位应当严格落实“三统一”要求,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着力解决制定程序不规范、日常管理不到位、公众查询不方便等问题,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各县市区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工作可参照执行。
附件: 1.市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及代号
2.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版记图例
宣城市司法局
2024年12月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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