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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0003244684B/202504-00016 组配分类: 部门解读
发布机构: 宣城市林业局 主题分类: 其他 / 其他
名称: 文字解读:《安徽省生态护林员管理办法》 文号:
发布日期: 2025-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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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宣城市林业局
主题分类: 其他 / 其他
名称: 文字解读:《安徽省生态护林员管理办法》
文号:
发布日期: 2025-04-29
文字解读:《安徽省生态护林员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5-04-29 09:33 来源:安徽省林业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一、起草背景和必要性

我省自2016年9月开展原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选聘工作以来,2017年印发《安徽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选聘管理办法(试行)》(林法〔2017〕77号),2020年正式印发《安徽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选聘管理办法》(林法〔2020〕24号)。该《选聘管理办法》标注的有效期为5年,至2025年即将逾期,需修改后重新印发。2020年我省已实现所有贫困县“摘帽”,现行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全部脱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已改称脱贫人口。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财政部办公厅、国家乡村振兴局综合司于2021年联合印发《生态护林员管理办法》,原《选聘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与上述规定不相适应。

根据国家脱贫攻坚和生态护林员政策调整优化有关要求,省林业局起草了《安徽省生态护林员管理办法》。

二、起草依据

1.财政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发改委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林草局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惠农补贴管理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

3.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乡村振兴局综合司《生态护林员管理办法》。

三、起草过程

为做好起草工作,我局对有关省市出台的管理办法进行了梳理借鉴。根据《安徽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320号)要求,按程序书面征求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各市林业主管部门和局有关处室、单位的意见,形成《安徽省生态护林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于2024年9月11日-10月11日在局网站公开征询社会公众意见,组织开展宏观政策取向自评估后,经反复修改完善,形成送审稿。送审稿于2024年11月29日通过合法性审查后,报经2024年12月25日第23 次局长办公会审定同意,会同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联合印发实施。

四、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包括总则、选聘、管护职责、部门职责、管理、附则,共六章三十六条,主要内容为:

(一)审慎扩大选聘条件。生态护林员选聘由“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范围内”改为“脱贫人口(包括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以及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户等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关于年龄上限,按照国家管理办法规定,删除“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仅保留“身体条件能胜任野外巡护工作”,补充:“并满足购买意外伤害保险有关条件”。

(二)明晰部门职责。单列“部门职责”一章,分别对省、市、县、乡(镇)部门职责作出明确界定。

(三)细化岗位培训。明确生态护林员应当接受岗前培训,未接受培训的不允许上岗。各地生态护林员管理部门应加大培训力度,每年组织开展岗位培训活动,主要包括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教育、岗位职责教育、森林防火安全、早期火情处置、常用防火器具使用、有害生物防治、野生动植物保护、巡护系统软件使用等实操技能和安全防护训练等。

(四)细化考核机制。新增6项具体考核内容,并要求各地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并细化完善生态护林员奖惩机制。

(五)修订解聘条件。明确了6项解聘条件及解聘程序。

(六)压紧压实责任。明确了补聘和调剂程序。对因解聘产生的生态护林员名额空缺,由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及时补充选聘。在当地脱贫人口中没有符合条件的人选,则空缺名额由所在市在符合条件的县调剂解决,并经市级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七)加强信息化、精细化管理。鼓励推广应用省级林长制综合管理平台和生态护林员联动管理系统,加强生态护林员精细化管理。

(八)推动政策落地。贯彻落实国家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和中办、国办印发的《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案》,实施生态护林员能力提升行动,增强生态护林员辅助服务的能力。在保障和督促生态护林员按照管护劳务协议履行职责的同时,鼓励各地结合重点区域生态保护和修复项目建设,通过林业技术技能培训,优先吸纳生态护林员就近就地参加林业合作组织、发展林下经济等,提高生态护林员就业创业能力,拓宽增收渠道。

(九)明晰资金支出渠道。明确了中央财政生态护林员补助资金用于生态护林员的劳务报酬。各地可结合实际,根据本地财力多渠道筹集资金,为生态护林员购置简易装备、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十)稳妥加快资金支出进度。明确生态护林员劳务报酬要按照管护劳务协议及时兑付,鼓励适当缩短考核周期,增加发放频次。

五、政策解读咨询渠道

解读机关:安徽省林业局造林经营总站

解读人:李滨     

咨询电话:0551-626339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