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市司法局> 重大决策预公开> 意见反馈
索引号: 113417000032450110/202108-00006 组配分类: 意见反馈
发布机构: 市司法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名称: 《宣城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采纳情况说明 文号:
发布日期: 2021-08-18
索引号: 113417000032450110/202108-00006
组配分类: 意见反馈
发布机构: 市司法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名称: 《宣城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采纳情况说明
文号:
发布日期: 2021-08-18
《宣城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采纳情况说明
发布时间:2021-08-18 16:24 来源:市司法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一、《条例草案》第四条

在立法调研中,部分地方反映:春节期间有龙灯、马灯进入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表演,以丰富市民文化生活的情形,不放炮竹,龙灯、马灯就玩不起来。此外,目前市本级及各县市殡葬服务场所数量较多,且大部分地处农村区域,目前少数县市的殡葬服务场所已实施禁放。考虑到全市殡葬服务场所都纳入禁放地点,执行上存在困难。

因此,删除了《条例征求意见稿》中“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殡葬服务场所”作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地点的规定。各县市区政府可以依据《草案》第四条第八项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将殡葬服务场所纳入禁放地点。

二、《条例草案》第五条

考虑到经公安机关批准合法举办焰火晚会单位,在燃放前有临时储存烟花爆竹的现实需要,将《条例征求意见稿》中禁止储存和销售烟花爆竹修改为:禁止非法储存和销售烟花爆竹。

三、《条例草案》第六条

立法起草组商市大气办,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皖政办(秘)13号)重污染天气3级以上预警期间,市级人民政府应当视情采取“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荒草、落叶和垃圾等易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禁止露天烧烤、燃放烟花爆竹”响应措施的规定,结合我市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应急响应相关要求作,将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采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应急措施修改为: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本市行政区域内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由市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程序向社会公布。

四、《条例草案》第八条

《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在允许燃放烟花爆竹时间、区域,燃放烟花爆竹不得在建筑物走廊、楼梯、行人、车辆、窨井等四类罗列的处所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部分县市区政府和职能部门在座谈讨论时认为,罗列的处所不完整、不全面或不恰当。故《草案》第八条对禁止燃放行为作了“在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区域和地点,不得采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概括性表述。

五、《条例草案》第九条

征求意见过程中,有代表认为,清理燃放残留物是燃放人的义务,不属于倡导范围,因此,删除了第三项:“燃放烟花爆竹后及时清理现场残留物”的倡导性行为。

六、《条例草案》第十条

立法调研中,部分县市认为,在地方立法中,不应有考核相关规定,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确需考核,也应有地方政府依照条例来规定,无需在法律条文中体现。因此,删除了《征求意见稿》中将“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纳入文明创建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的规定。

七、《条例草案》第十三条

市教体局认为,学校也是未成年人监护人的范畴,因此,删除了《征求意见稿》中学校应当加强对学生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和监管的内容,统一表述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安全、文明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和监管”。

八、《条例草案》第十四条

考虑到违反条例的行为除了非法燃放烟花爆竹外,还有非法储存、销售等其他行为,所有举报都予以奖励,公安机关执行上存在困难。故删除了《征求意见稿》中“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举报。接到举报的国家机关应当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以及“奖励标准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制定”等内容,修改为“公安机关应当建立违法燃放烟花爆竹举报奖励制度,对相关举报及时登记、查处。对查证属实的,给于举报人奖励。打击报复举报人,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至于奖励标准,可由公安机关报请本地政府,结合实际另行下发规定。

九、《草案》第十五条

部分县市区政府在座谈讨论时认为,《征求意见稿》中对婚丧喜庆经营者及物业服务企业、酒店、宾馆不劝阻违法燃放烟花爆竹或劝阻无效不举报的,处以1000元-2000元罚款幅度过高。本身违反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处罚也只有罚款500元以下。起草组讨论后修改为:庆典、婚庆、殡仪等服务经营者和物业服务企业、酒店、宾馆等单位,对服务对象或者服务区域内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不劝阻或者劝阻无效后不举报的,由公安机关给于处警告,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十、《草案》第十六条

少数单位认为应在该条中明确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处罚的具体幅度、数额。起草组认为:如果上位法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对违法燃放行为处罚幅度进行修改,本《条例》也需及时作相应修改,不利于本《条例》的稳定性,因此,未予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