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00032450110/201704-00001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发布 |
发文机关: | 市司法局 | 主体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 |
成文日期: | 2017-04-19 | 发布日期: | 2017-04-19 |
发文字号: | 宣司〔2017〕43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标 题: | 市司法局市综治办市教体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关于推进政府购买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 | ||
政策咨询机关: | 宣城市司法局 | 政策咨询电话: | 0563-3018802 |
索引号: | 113417000032450110/201704-00001 |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发布 | ||
发文机关: | 市司法局 | ||
主体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 | ||
成文日期: | 2017-04-19 | ||
发布日期: | 2017-04-19 | ||
发文字号: | 宣司〔2017〕43号 | ||
有 效 性: | 有效 | ||
标 题: | 市司法局市综治办市教体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关于推进政府购买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 | ||
政策咨询机关: | 宣城市司法局 | ||
政策咨询电话: | 0563-3018802 |
市司法局市综治办 市教体局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市人社局
关于推进政府购买社会力量
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
宣司〔2017〕43号
各县(市、区)司法局、综治办、教育体育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积极推进政府购买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确保社 区矫正工作正常有序开展,根据《司法厅、省综治办、教育厅、 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组织社会力量参 与社区矫正工作的实施意见》(皖司发〔2016〕6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推进政府购买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政府购买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性
社区矫正是将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放在社会上监督管理和教育改造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社区矫正的成效直接关系 到社会的和谐稳定。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是有序开展社区矫 正工作的本质特征,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完善 我国非监禁刑罚执行制度,健全社区矫正制度的客观需要,也 是创新社会治理,减少社会对抗,促进社会再融合的内在要求。 政府购买社会服务是实现政府职能转变的重要方式,是政府利 用财政资金,采取市场化、契约化方式,面向具有专业资质的 社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各县(市、区)要按照社会组织参与社区矫正非执法类活 动的购买服务原则,积极推进政府购买社会服务参与社区矫正 教育学习、社区服务、上门走访、心理矫治、日常帮教、社会 帮扶等项目,健全完善绩效考评机制,指导督促承接机构履行 职责,切实加强对项目的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提升社区矫正 相关社会组织服务水平。
二、积极培育专业社团组织建设
各县(市、区)司法局要积极与民政、人社、团委等部 门加强协作配合,整合资源,试点建立专业的社会团体机构。 通过按照社会团体结构的模式进行管理和运作,组织、协调成员单位和个人,帮助社区服刑人员解决就业、生活等困难和问题,通过建立帮教小组、开展社区服务、心理矫治、提供社会救助等形式,全面参与社区矫正非执法类工作,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做好监管、教育、帮扶工作,提高教育矫正质量。司法行政部门通过建立完善社会团体参与社区矫正的机制和渠道,及时提供需求信息,为社会团体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创造条件、提供便利。
三、全面深化村(居)社区矫正工作站建设
各县(市、区)要积极依托村(居)社区矫正工作站, 积极动员村主任、村委员、村民等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日常监管工作,确保专人专责。民政部门将社区矫正工作纳入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规划,纳入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和社区公共服务综合信息平台建设内容,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按照“权随责走、费随事转”的要求,为村(居)民委员会落实协助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经费。村(居)民委员会应发挥贴近社区服刑人员日常工作、生活的优势,及时掌握社区服刑人员的思想动向和行为表现,协助做好社区服刑人员的困难帮扶、社区服务等工作。
四、切实加强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建设
一是加强辅助社区矫正协管员队伍建设。根据《中共宣城市委办公室、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的实施意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比照公安辅警待遇和招聘方式,为各县市区矫正大队配备社区矫正协管员,快速高效推动社区矫正工作科学发展,使我市社区矫正工作进一步法执化、规范化、专业化。二是加强专职社工队伍建设。各县(市、区)要按照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与社区服刑人员1: 20的比例,参照民政部门社会工作者队伍建设模式,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建立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队伍,协助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开展社区服刑人员教育矫正、社会适应性帮扶等工作。三是加强社会志愿者队伍建设。扎实推进社区矫正志愿者注册和志愿服务记录工作,有计划、分层次、多形式开展知识和技能培训提升社区矫正志愿者服务的专业化水平,建立一支专群结合的社区矫正志愿者队伍,县级层面成立社区矫正志愿者服务中心,乡镇(街道)一级成立服务分中心,健全完善政策措施和激励保障机制,充分调动社区矫正志愿者工作的积极性。四是加强心理 矫治队伍建设。各县(市、区)要依托心理咨询师服务团,积极开展本辖区重点社区服刑人员的心理矫治以及参与对社区服刑人员集中组织的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五是加强矫正小组建设。矫正小组是动员和依托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好平台。社区矫正机构按照规定为每一名社区服刑人员建立矫正工作3人以上小组,动员村(居、社区)基层组织、单位学校、社会组织、家庭亲友积极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同时要深化与高等院校、学术团体等单位组织的协作,鼓励和吸引更多更优秀的人才投身到社区矫正工作中来,提升社区矫正理论研究、教育培训和实践创新水平。
五、完善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基础保障
各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要结合实际,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主动协调有关部门完善政策,健全制度,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提出政府购买社区矫正服务具体.实施方案,明确购买社区矫正服务的数量、质量要求以及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加强购买服务资金管理,指导督促承接机构履行合同义务,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
财政部门将政府购买服务参与社区矫正工作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社区矫正工作正常有序开展。人社部门将社区服刑人员职业技能培训纳入本地区总体规划,健全完善人社部门负责、司法行政部门配合的社区服刑人员职业技能培训机制,为符合条件的社区服刑人员落实相关就业扶持政策,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教育部门按照义务教育“就近入学”的原则,积极协调学校接纳未完成义务教育的适龄社区服刑人员入学并完成义务教育;鼓励和支持非义务教育阶段但有就学意愿的社区服刑人员,通过自学考试、远程教育等方式接受学历教育和培训。民政部门根据司法行政部门提供的情况和资料,对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确实需要救助的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及时予以临时救助;依法及时将生活困难、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社区服刑人员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人力社保等部门要依法及时为符合条件的社区服刑人员落实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政策,积极为社区服刑人员顺利融入社会创造条件、提供帮助。
宣城市司法局 宣城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宣城市教育体育局 宣城市民政局
宣城市财政局 宣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4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