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3245011/201805-00017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发布 |
发文机关: | 宣城市司法局 | 主体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 |
成文日期: | 2018-03-28 | 发布日期: | 2018-03-28 |
发文字号: | 宣司〔2018〕33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标 题: | 关于印发《宣城市严格准入严格监管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 ||
政策咨询机关: | 宣城市司法局 | 政策咨询电话: | 0563-3010436 |
索引号: | 003245011/201805-00017 |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发布 | ||
发文机关: | 宣城市司法局 | ||
主体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 | ||
成文日期: | 2018-03-28 | ||
发布日期: | 2018-03-28 | ||
发文字号: | 宣司〔2018〕33号 | ||
有 效 性: | 有效 | ||
标 题: | 关于印发《宣城市严格准入严格监管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 ||
政策咨询机关: | 宣城市司法局 | ||
政策咨询电话: | 0563-3010436 |
关于印发《宣城市严格准入严格监管
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的
实施细则》的通知
宣司〔2018〕33号
各司法鉴定机构:
现将《宣城市严格准入严格监管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 信力的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宣城市司法局
2018年3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宣城市严格准入严格监管提高司法鉴定
质量和公信力的实施细则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强司法鉴定管理和监督,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增强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获得感,根据司法部《关于严格准入严格监管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的意见》和省司法厅《关于严格准入严格监管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的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严格准入、严格监管的主要内容
(一)严格准入
一是严格登记范围。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 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纳入统一登记 管理范围的通知》(司发通〔2015〕117 号)等规定,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管理范围为从事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环境损坏司法鉴定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一律不予准入登记。
二是严格准入条件。根据《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各项条件,从严对鉴定机构准入登记。申请人必须自有必备的、符合使用要求的仪器设备,自有开展司法鉴定业务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鼓励、引导综合性大型、中型 鉴定机构的准入登记,对申请从事单项鉴定业务的鉴定机构,从严把关。
对鉴定人准入登记,申请人年龄超过60 周岁的,从严审核,核查体检记录,确保申请人身体健康,能够胜任鉴定活动和出庭作证工作任务。严格审核申请人的行业执业资格、相关专业学历、工作经历。
根据《公务员法》规定,中国共产党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在鉴定机构兼职的,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辞职的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退休的,原系领导班子成员的公务员以及其他担任县处级以上职务的公务员辞去公职未满3年,其他公务员未满2年的,不得接受原任职务管辖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鉴定机构的聘任。
对鉴定机构准入和申请增加业务范 围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组织专家,对申请人专业人员、技 术条件、仪器设备、业绩和管理水平等进行综合考核评审。对鉴定人准入,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申请人资质能力水平, 组织以法律相关专业知识和司法鉴定管理制度为主要内容的培训、考核,应当组织专家对其专业技能和执业能力等进行考核、评价。评审、考核、评价未达到要求的,不得准入。
( 二)严格管理
一是制定发展规划。统筹规划司法鉴定机构布局,引导设立服务能力相适应的鉴定机构,避免鉴定机构过多,导致恶性竞争,推进鉴定机构进驻县(市区) 公共法律服务中心。
二是引导机构发展。争取财政、科技、税务等部门支持, 鼓励高资质、高水平鉴定机构建设,推动鉴定机构规模化、规范化、专业化发展。支持大、中型鉴定机构加大投入、扩大规模、做大做强。引导小、微型鉴定机构兼并重组,发展专科特色,填补空白、做精做优,大幅度降低鉴定人数少于5人的鉴定机构数量。
三是落实培训要求。鉴定人按规定每年应参加不少于40 学时的继续教育培训。司法行政机关会严格考核鉴定人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情况,对于鉴定人无正当理由未达到规定的年度继续教育学时要求的,或者拒绝参加司法行政机关、司法鉴定协会组织的必修内容的培训,或者重要培训内容考核不合格,情节严重的,暂停执业资格,符合注销条件的,注销执业资格。
(三) 严格监督
一是完善退出机制。加强司法鉴定事中事后监管,建立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司法行政机关将加强经常性现场核查或明查暗访,发现鉴定机构、鉴定人不再符合申请条件或执业条件的,应当予以注销;设立鉴定机构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应当注销其司法鉴定许可。未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鉴定机构、鉴定人不得擅自停业、歇业,对长期(如超过1年)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鉴定委托、不具体从事鉴定业务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限期整改后仍拒不执业的,符合注销登记条件的,依法予以注销。发现存在不符合其他有关,根据情节给予处理,符合注销登记条件的,依法予以注销。
二是加强规范整改。于2018 年底前,司法行政机关将要求不符合相关规定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进行整改,限期整改后仍不符合相关,符合注销登记条件的,依法予以注销。鉴定机构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应当具备而不具备必要的仪器设备、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的,注销该执业类别。对执业鉴定人实际少于3人的鉴定机构,予以注销。经评价认为职业鉴定人因健康原因不能胜任鉴定活动和出庭作证要求的,予以注销。每年对年龄超过65周岁、具有正高职称的执业鉴定人,以及其他年龄超过60周岁的执业鉴定人进行核查,对健康状况不能适应鉴定工作需要或者一年内未具体从事鉴定业务的,予以注销。
三是开展能力评估。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开展司法鉴定第三方评价工作,对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进行能力评估,评估内容包括鉴定机构内部管理、鉴定人能力水平、执业场所、 仪器设备、开展鉴定业务等方面。能力评估结果要以适当的方式公开、通报。对经评估不符合要求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能满足基本能力要求的,予以注销。 完善认证认可和能力验证工作规定,提高司法鉴定质量管理 水平。
四是组织文书评查。要定期组织专家对随机抽取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进行评查,评查覆盖到每一个鉴定机构和每一名鉴定人,每两年对所有鉴定人随机抽取至少2份鉴定意见书进行评查。通过文书评查发现鉴定人能力水平存在严重不足,经专家评审认为不能胜任司法鉴定工作的,予以注销。
五是严惩违规行为。严格对鉴定机构、鉴定人执业活动 的监督,对关系鉴定、人情鉴定、金钱鉴定或者鉴定意见存 在严重质量问题,严重损害司法鉴定行业形象和公信力的行 为,坚决追究责任,严肃处理。发现鉴定机构、鉴定人存在 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上报省司法厅建议撤销登记。对 违反《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等有关规定的,依法给予处罚。 加强司法鉴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将鉴定机构、鉴定人的行 政处罚信息,依托司法行政机关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开披露。
六是规范收费行为。认真贯彻落实新制定的司法鉴定收 费标准和收费管理规定,对鉴定机构执行新标准情况进行重 点检查。对高于收费标准收费、扩大收费范围、分解收费项 目、重复收费、变相乱收费等违规收费行为,要依法调查核实、及时整顿、坚决纠正、严厉处罚。
二、实施步骤和具体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和情况摸底阶段(3月-4月)
1.召开全市司法鉴定工作会议暨"双严"工作动员会。
2.对司法鉴定机构和人员情况进行摸底。一是对鉴定人 员情况进行摸底。具体包括: 鉴定人兼职情况、年龄情况、健康状况等;二是对鉴定机构情况进行摸底。具体包括: 仪器设备配置情况、实验室资质认定、认可通过情况等。
3.依托市司法鉴定协会召开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企业招投标意向会。
4.结合2017年度司法鉴定机构和人员考核,汇总上报安徽省司法鉴定人和机构名册。
(二)监督检查和问题梳理阶段(5月-6月)
1.鉴定机构自查。各鉴定机构对照"双严"规定督查内容进行
自查,并于5月上旬提交自查报告。
2.召开能力验证动员培训会议。针对2017年度能力验证 情况及时进行培训,积极准备2018年各类业务能力验证测试。
3.开展司法鉴定监督检查。检查主要内容: 鉴定机构和 人员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或执业条件;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的主体法人或其他组织是否存在;鉴定机构、鉴定人是否未经许可擅自停业、歇业超过一年;仪器设备是否符合相关要求;是否具备必需的检测实验室;检测实验室是否依法通过计量认证、资质认定或者实验室认可;鉴定机构执业类别实际在岗执业鉴定人是否少于3人;年龄超过65周岁、具有正高职称的执业鉴定人,其他年龄超过60周岁的执业鉴定人的健康状况、执业状况是否能满足鉴定工作需要;鉴定机构是否存在只挂名,不具体从事鉴定业务的鉴定人。
4.开展收费检查。对于鉴定机构执行新标准情况进行重 点检查,对违规行为坚决纠正,严厉处罚。
(三)整改完善和考核验收阶段(7月-12 月)
1.开展司法鉴定卷宗检查。各司法鉴定所要建立工作台 账,完善记录受理、审批、归档等流程,司法行政机关将不 定时抽取司法鉴定卷宗进行评查。
2.规范执业行为。鉴定机构、鉴定人未经许可擅自停业、 歇业超过一年的,责令3个月内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登记 条件的,依法予以注销。
3.完善实施设备。仪器设备配置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停止执业并限期3个月内整改;不具备必需的检测实验室或者检测实验室未依法通过计量认证、资质认定或实验室认可的,停止执业并限期6个月内整改。
4.迎接省司法厅考核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