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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司法局行政规范性文件库(专栏)
索引号: 113417000032450110/201712-00001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发布
发文机关: 市司法局 主体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成文日期: 2017-12-27 发布日期: 2017-12-27
发文字号: 宣司〔2017〕160号 有 效 性: 有效
标    题: 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城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司法鉴定衔接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 宣城市司法局 政策咨询电话: 0563-3010436
索引号: 113417000032450110/201712-00001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发布
发文机关: 市司法局
主体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成文日期: 2017-12-27
发布日期: 2017-12-27
发文字号: 宣司〔2017〕160号
有 效 性: 有效
标    题: 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城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司法鉴定衔接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 宣城市司法局
政策咨询电话: 0563-3010436

 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宣城市司法局

《关于加强司法鉴定衔接管理工作

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宣司〔2017160

 

为充分发挥司法鉴定在审判活动中的积极作用,促进司法签定管理与使用良性互动,切实维护良好司法鉴定秩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关于建立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衔接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安徽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司法厅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关于建立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衔接机制的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就加强我市司法鉴定街接管理工作,制定本规定。

一、认真贯彻落实《意见》《条例》和《通知》

建立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衔接机制,规范司法鉴定工作,提高司法鉴定质量是发挥司法鉴定作用,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和司法鉴定机构要充分认识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衔接机制的重要意义,将《意见》、《条例》和《通知》及时传达到系统相关部门各工作人员,切实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二、进一步规范司法鉴定受理和委托程序

       人民法院要严格审查当事人申请鉴定事项的专门性、与案件争议内容的关联性,加强对委托鉴定事项特别是重新鉴定事项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的审查,择优选择与案件审理要求相适应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人民法院应统一司法鉴定委托书格式(见附件1),明确实施鉴定的主体、鉴定对象、鉴定事项、鉴定标准等内容。接受人民法院委托后,司法鉴定机构不得私自接受当事人提交而未经人民法院确认的鉴定材料。

三、健全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

1.规范人民法院的告知程序。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市司法局共同完善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人民法院鉴定委托部门委托鉴定时,应书面告知当事人申请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的相关权利义务,包括需提交书面申请,按规定支付司法鉴定人的出庭作证费及相关交通、住宿、伙食等费用。在当事人书面提出申请后,由人民法院确定司法鉴定人出庭费用项目及金额并通知当事人。

2.规范当事人申请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程序。经人民法院审判部门审查同意,决定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开庭三日前将通知书送达司法鉴定人,并附当事人的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申请书。市中级人民法院统一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通知书格式(见附件 23)。对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作证的,要依法严格查处,追究司法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及机构代表人的责任。

3.为司法鉴定人出庭提供保障。人民法院要为司法鉴定人出庭设置司法鉴定人席,保障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时的定事项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的审查,择优选择与案件审理要求相适应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执业权利和人身安全。经人民法院同意,司法鉴定人可以使用视听传输技术或者同步视频作证室等作证。

       四、建立常态化沟通协调机制

        1.加强沟通协调。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司法局要建立常态化的沟通协调机制,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沟通会商,通过每半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的方式,协调解决司法鉴定委托与受理、鉴定人出庭作证、鉴定意见采信率以及服务保障等实践中的突出问题,不断健全完善相关制度,共同推进司法鉴定工作健康发展,确保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

       2.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市司法局每年定期将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名册提供给市中级人民法院及县市区基层人民法院。市中级人民法院协助市司法局每半年一次收集市两级人民法院委托鉴定案件情况、鉴定人出庭作证情况、案件采信情况等数据(附件4)。市司法局应将人民法院通报情况作为对司法鉴定机构资质等级评定考核和司法鉴定人诚信评价和进行处罚的重要依据。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市司法局要加大信息化建设的力度,开展有关司法鉴定规定、政务信息、违纪处罚等文件资料交流传阅,适时向对方开放本系统组织的司法鉴定业务培训。

3.加强监督管理。市司法局将加强司法鉴定监督管理,完善鉴定质量检查监督机制,建立错鉴责任追究制度,促进鉴定人和鉴定机构规范执业。市司法局组织司法鉴定机构开展能力验证,每年定期将鉴定机构能力验证结果向人民法院进行通报。人民法院可将能力验证结果作为鉴定委托的参考依据。市司法局对违法违规的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应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报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司法鉴定委托书

   2.鉴定人出庭通知书(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通知)

   3.鉴定人出庭通知书(人民法院依职权通知)

   4.委托司法鉴定、出庭作证、采信率情况统计表

宣城市司法局发布
发布时间:2017-12-27 14:52 信息来源:市司法局